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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招聘猫腻更严重的是制度歧视
近日,福建连江县残疾人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因身体残疾无法被录取。连江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依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来执行,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律师表示,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属于职业歧视,是无效条款。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京报)
在私立学校教学成绩突出,应聘公办学校教师的考试中也获得了总成绩第一名,却不想最终在体检环节因为右手掌缺失而被拒绝录取。难道在私立学校表现优秀,在公立学校就不能胜任老师这一岗位了?据相关方面的解释,对林传华的拒绝录取,完全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而制度性歧视,或比偶发性的“人为操作”因素,更值得正视。
这里所说的规定,是指《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cm,脊柱侧弯超过4cm,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按照这一要求,林传华确实不合格。可这样的规定本身合规吗?一方面,该体检标准虽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所专设,但对于上肢、脊柱等身体条件的要求,很明显与教师职业的一般要求并无必然关联。
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定所涉及的要求,与相关上位法相冲突。正如律师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而福建的这一体检标准,无异于是专门将残疾人拒之门外。
福建省残联得知林传华的情况后,曾发函至连江县教育局,希望他们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人。这当然是一种必要的呼吁。但从制度上看,林传华不应被拒绝录取,已经不仅仅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问题了。因为连江县教育局拒绝录取其所依照的相关规定,本身已经涉嫌违规,属于无效条款。因而,尽管在法律程序上,林传华可就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可这对于一名面临着失去教师岗位风险的残疾人而言,维权成本无疑过高。相关部门理当采取特事特办,一是正常录取,二是尽快对本身涉嫌违规的无效条款予以废除、纠偏,别再制造下一个“林传华”。
目前在教师招考方面,全国并没有统一性的规范,这一点是为照顾不同地方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规定可以逾越上位法的精神。无论是规定的制订者,还是政策的执行者,都应该将“不构成歧视”视为底线。由林传华这样的案例,各地也有必要对相关规定展开“歧视性”标准审查,凡是有歧视之嫌的政策,都该及时清除。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规定 歧视 制度 残疾人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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