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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制企业名称,没毛病
企业名称是面向社会的,为其立规章,也是必要的“公共价值介入”。
8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进行解读。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类似宝鸡“牛大叔”那种动辄长达几十字的名称,今后很可能不再会被允许注册。
“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啪啪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奇葩企业名称,前不久甫一曝光,就看晕了不少人。
但奇葩归奇葩,在当时法规未设限的情况下,取怪名也是企业创立者等的权利。之前有关工商部门就回应,即便我们认为有些名称不妥,也无权拒绝登记。这其实是保障“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保障线。
可雷人名称若没边界,也会存在问题:关起门来你们自己娱乐,或许是自己的事,但企业名字是面向社会的,门口上挂块“啪啪啪公司”的牌子,未免有伤大雅。公司通常还要和他人打交道,还可能打广告,不雅的公司名字或许也是对他人的“骚扰”乃至“污染”。
法治规则上,先立法再规制,挺好。“牛大叔”“啪啪啪”这类公司名字怪得不合常理也好,有违公序良俗也罢,有关部门的解决办法就该是,先出台规制性规章,明确企业名称规则,再依规办事,既解决问题,也守住法治原则。
得看到,在给现有规定打“补丁”之时,相关规则也通过“允许用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注册名称”,给取个性化企业名称留下了发挥空间。说不允许蹭热点或娱乐化,其实是误解。只是该规章给企业名称“个性化”立了边界,糅合了“公共价值介入”的意味——对企业来说,某些雷人名字虽有“特色”,可若是在碰下限,“企业文化”只会被所谓“特色”吸光。(马涤明)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企业 名称 规制 立法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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