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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人格侮辱当“激励”
9月10日,宝鸡一网友在微博发文称,位于宝鸡市居然之家世纪荟萃店内的懒家婆家装公司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集中胸前举牌拍照,并勒令其他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照片。照片中,十名男女营销人员每人举着牌子,牌上写着“混吃混喝奖”和“警示牌”,警示牌大致内容是没完成任务,拖了后腿,以此为警示。这样的管理让员工很受伤。(9月12日《华商报》)
这种做法,有意诋毁员工人格,以羞辱为“激励”,是一种奇怪的管理文化,而且现在颇为流行。
就企业管理而言,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其所属员工实施业绩考核,并对未完成任务者施以必要和适当的惩戒,但这种惩戒必须以充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与法治底线。以“混吃混喝奖”羞辱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并将其被羞辱照片公之于众,其违法之举理当受到严肃追责与合理赔偿。
从令其当众下跪、自抽耳光、大街“裸奔”到逼其“喝厕水”“吃蚯蚓”等,手段五花八门,情节令人发指,其目的就是要培育“传销式”企业文化。此等奇葩怪像缘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是极端功利主义的经济思维。以羞辱为“激励”,本质上就是把员工的创造价值榨得干干净净。人在高度压力下当然会激发本能,诋毁员工尊严,正是为了“激发”潜能。
遏制侮辱式惩戒的频发势头,就必须矫正认知误区,厘清是非边界,努力构建科学文明的法治企业文化。比如,让员工真正成为受法律保护、享有独立人格的劳动者;正确实施惩戒式教育,别把人格侮辱误作“倒逼激励”,多从提升履职能力、传授业务方法的人文关怀角度,帮助业绩落后的员工,切忌以标签或虐待的方式侮辱员工。老板不把员工当“人”,员工就难以把企业当“家”。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员工 人格 侮辱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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