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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以前超生被罚二孩时代继续被罚 一审胜诉
以前作出的超生处罚 政策放开后是否继续?
二孩政策实施后继续被罚 两家不服告上法院
一审判决撤销街道办维持处罚的行政决定
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后,此前因生育二孩被处罚的家庭,还要不要继续执行处罚?广州村民范某及廖某就因政策出台后仍被经济联合社继续给予处罚向街道办事处求助,但街道办仍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决定。之后,范某、廖某将经济联合社和街道办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均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对范某、廖某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据悉,被告方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45岁的范某是海珠区某经济联合社下属(以下简称经联社)的某经济合作社社员。2015年1月,经联社以范某在计划外生育二孩为由,要求其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八年内不得参加社员财产股份分红分配、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停止购买社保、医保以及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和范某一样,37岁的廖某也是经联社下属的某经济合作社社员。2012年11月,经联社以廖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要求她从2012年11月8日起,在八年内不得参加社员财产股份分红分配、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停止购买社保、医保以及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去年1月1日,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为此,范某、廖某分别向经联社申请停止执行之前对他们的处罚方案,依法恢复他们的社员待遇,但均遭到经联社拒绝。经联社认为,两人在去年1月1日前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第二胎,经联社对两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不再改变。
范某、廖某分别向海珠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求助,请求处理他们和经联社存在的争议,并责令经联社自去年1月1日起恢复他们的社员待遇等。之后,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均不支持范某和廖某的申请。
之后,范某、廖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两人均认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后,经联社再继续执行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他们生育二孩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自去年1月1日后已符合法律规定。为此,经联社继续对他们予以惩罚性处理,这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焦点
范某夫妇
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要不要追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范某夫妇的确生育有两个孩子。其中,2000年10月生育一女,2005年3月又生育一男孩。但在2008年7月,范某已经向越秀区某街道办事处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12716元。
据范某控诉,他生育二孩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3月,而经联社却在事发十年后对他作出处罚,严重超过时效,且按照十年后他应得的经济福利标准处罚他十年前的行为,这没有法律依据,对他不公平。范某表示,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公民的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应当适用新法维护其权益。
街道办则认为,范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事实发生在2016年二孩政策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经联社不再改变对范某的处理,并无不当。至于范某认为其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经联社不应重复处理,对此,街道办认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不影响经联社依照《村规民约》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在2008年7月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但街道办和经联社没有向法院提交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此不能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作出的具体时间。经联社在范某已于2008年向有关计生部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仍在2015年1月决定对范某在八年内不得参加社员财产股份分红分配等福利待遇,这与上述规定相抵触,而街道办在未查清有关部门针对范某的计划外生育事实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时间,就认定范某的请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此,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且街道办应对范某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廖某夫妇
二胎在香港出生要不要被追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廖某夫妇2001年生育一孩,2012年11月在香港生育二孩,第二个孩子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生育二孩前几日,经联社曾向廖某发出妇检通知,要求其在月底前到户籍所属街道进行孕检,否则在2012年12月1日起停止其一切福利及待遇,但廖某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孕检。
廖某认为,她在香港生育二孩,且孩子在香港入户,孩子也没有在内地办理入户定居手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她生育的二孩依法不属于超生。但街道办和经联社没有考虑到这个事实和涉外生育法律依据,认定其超生违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廖某还指出,街道办应当确认经联社在去年1月1日后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经联社自该日起恢复其所有社员待遇。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法实施前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孩被停止享受社员待遇的,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恢复社员福利待遇,但之前已经停止的部分不予恢复。
对此,街道办辩称,不管从程序还是实体处理上,其行为都是有根有据的,是正确、合法的。经联社则辩称,廖某的行为是计划外生育,是违法行为,对此作出处理是合法的,根据广东省卫计委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前超生二孩的解释和《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答复,即“对于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此,经联社不能停止执行对廖某超生的处理。
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者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但街道办未调查廖某的第二个孩子是否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也未调查该孩子两年内累计居留时间是否满18个月,且街道办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廖某生育二孩的行为,已经被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此,街道办没有调查清楚相关情况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被撤销。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处罚 街道 生育 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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