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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引起社会好评。实际上,早在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已经明确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落实。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待遇问题,必须从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改革和教师绩效工资机制改革这两个“牛鼻子”入手,切实破除教师待遇低的根源性问题。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普遍实行“分级办学、以县为主”的经费投入体制,基础教育经费保障由县市财政为主,强调县域均衡。这就使得县级财政实力直接影响教师待遇——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的差异,导致了教师待遇的不同,地区间差异极大。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现实背景下,不少地区甚至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
要让中央政策落实到位,就需要改变教师待遇的区域间差距。事实上,我国教育均衡的目标,绝对不应该仅是县域内的均衡,也应包括全省、全国范围的均衡。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家层面也更有能力实现整体性的统筹和均衡。因此,改变教师待遇,实现区域均衡,就要改变现行的教育投入机制,建立以县级财政、省级财政和国家财政三位一体的投入机制,从全局层面统筹基础教育的整体投入。
另一方面,现行教师的绩效工资机制,也严重制约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国家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相结合的绩效工资构成机制,本意是要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营造“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氛围。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绩效工资的总量按照教师数额提取,等于是把教师应有的收入拿出来和其他人做二次分配,很难真正体现教师的教学课时和业绩。同时,不少教师都反映,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行政事务人员由于占有政策制定权、解释权和执行权,其工作量远不如一线教师,绩效工资总额却比一线教师多,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尽快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营造一种“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机制相结合”的良性分配机制,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工资发放环境,从而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提升基础教育的整体质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教师 工资 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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