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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不让人抄告单位有过度执法之嫌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车让人”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市民交通文明素质,近日,西安市文明办联合市交警支队、市直机关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交通局等多部门建立并实施“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制度具体内容明确,市交警支队将在对“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并督促相关单位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内部处罚。(10月31日《西安晚报》)
将交通违法违章人员抄告至其所在单位,并非西安首创,成都、郑州等多地先后实施过,但最终都不了了之,鲜有长期实施并取得不错效果的。此次,西安再次拾起“抄告”制度这一“法宝”,意图以此来推进“车让人”主题实践活动,尽管初衷良善,最终的受益者也是在交通行为中相对弱势的一方——行人,但良好的动机与可能带来的客观正面结果,并不能掩盖这一政策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这样的“抄告”存在过度执法的嫌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是交警,而执法对象是全体公民,或者是行政相对人,与单位关系不大。也并无任何法律条款赋予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违法人抄告至单位的权力。对执法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西安交警的抄告行为显然是一种任性用权。
其次,抄告制度是对驾驶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尽管西安此次被纳入抄告制度的驾驶人并非全部西安驾驶人员,而是公务员、公务车驾驶人员,出租车、公交车司机,似乎并未惹发众怒,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该对此视而不见。上述驾驶人员尽管身份都较为“特殊”,但其正当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存在车不让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接受相当的处罚即可,抄告单位势必会对当事人在单位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而这一“处罚”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抄告带来的负面影响显然不该成为他们无法承受之重。
“车不让人”确实带了诸多交通安全隐患,也导致了不少悲剧的发生,的确该对其出拳亮剑,但我们并不需要剑走偏锋的抄告制度,用一种错误纠正另一种错误,不该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姿态。“车让人”之所以难成驾驶员的自觉,归根结底还在于制度执行乏力,导致诸多驾驶人员心存侥幸心理,反正不让也不会遭受处罚,那又何必时刻牢记在遇到行人时踩踩刹车,等一等让一让呢?
要使得“车让人”蔚然成风,其实完全没必要迷信“抄告”制度这类“人治”手段。不折不扣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完善监控抓拍设施,让每一起“车不让人”都受到相应的惩处,打消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车让人”的大好局面自然也就水到渠成了。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抄告 执法 交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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