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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贩毒一审被判无期 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原标题:陕西一男子被控贩毒一审被判无期,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陕西男子王洪亮(化名)因涉嫌贩毒被刑拘,经历一审被判无期、二审发回重审后,四川广元检方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
2014年8月,涉嫌贩毒的王洪亮被四川广元警方刑拘后,向警方供述,他从2008年8月份开始吸毒,2012年还因吸毒被西安警方行政拘留15天。起诉书显示,警察抓获王立斌时,从其身上和家里查获海洛因0.69克。
从2014年8月21日到2017年10月23日,王洪亮在看守所度过近三年时间。11月6日,王洪亮的二审代理律师雷大学向澎湃新闻表示,本案被告人从无期到无罪,主要是因为重审时法庭践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坚持做到了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涉嫌贩毒陕西男子一审被判无期
家住西安雁塔区的王洪亮曾是一名吸毒人员,2014年8月21日,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拘。警方抓获他的时候,还从其身上和家里查获海洛因0.69克。
广元市检察院关于本案的起诉书显示,司法机关办理此案时并不顺利,在侦查阶段,经广元检察院批准,警方曾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为期一个月。2015年1月,检方受理该案后,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此外,警方最初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王洪亮刑拘,而检方批捕王洪亮时,其所涉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在起诉时,该王所涉罪名又变为最初的贩卖毒品罪。
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的数量在10克以上,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前文所述,警方抓获王洪亮的时候,从其身上和家里查获海洛因只有0.69克。
2015年7月23日,广元检察院将阿衣某某、王洪亮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起诉至广元中院后,该院于当年9月30日、12月21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检方又申请延期审理两次。
2015年12月29日,广元中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元中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王洪亮从被告人阿衣某某等人处购得海洛因后,除自己吸食外,还在西安市多次向他人贩卖。2014年7月20日左右,王洪亮通过电话联系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毒品上家,欲再次购买海洛因。
阿衣某某取得海洛因后,即邀约罗某某(已判刑)把其中大块约350克送至西安交给王洪亮,把小块约50克交给于心红(在逃)。同月29日,罗某某携带两块海洛因乘坐大巴车欲前往西安,行至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时,民警当场从罗某某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两块,净重分别为350.89克、49.81克。经鉴定,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8.68%、55.02%。8月20日,民警抓获王洪亮时,从其身上和家里共查获海洛因0.69克。
据此,广元中院判决阿衣某某、王立斌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期间两被告人均翻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决书称,“2014年7月20日左右,王洪亮通过电话联系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毒品上家,欲再次购买海洛因。阿衣某某取得海洛因后……”,“上家”是谁,判决书并未交代。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书还显示,庭审期间,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各自的有罪供述及能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均予以否认,并申请对其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法院并未采纳该申请。
其中,阿衣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阿衣某某从未参与贩毒;有罪指控只有罗某某的口供及通话记录,但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侦查机关未在毒品包装上查到阿衣某某的指纹等等。
法院认为,另案已被判刑的罗某某(运毒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洪亮的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及银行卡信息、通话记录详单等证据,均能证明阿衣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此外,针对指纹的问题,广元中院认为,侦查机关在抓获罗某某时,未提取毒品包装上的指纹,现已丧失再提取指纹的条件。虽未在毒品包装上提取到阿衣某某的指纹,但并不能排除其参与本次毒品犯罪,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阿衣某某参与了本次毒品犯罪。
而王洪亮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洪亮只吸毒不贩毒;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对于罗某某运输的350.89克海洛因,不能证明是王洪亮所购买,王也未实际购买取得;有罪口供系遭刑讯逼供所作等等。
对此,法院认为,王洪亮的相关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信息、通话详单等证据,均能证实其向被告人阿衣某某购买海洛因350.89克。
广元中院还认为,虽然王洪亮在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对取证合法性进行了补充侦查,王洪亮进入看守所前的体检表也证实,其头部无明示外伤,因此他辩解所称的刑讯逼供不能成立。
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一审判决后,王洪亮以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于2016年1月5日提起上诉,要求四川高院撤销广元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大学任王洪亮二审律师,他告诉澎湃新闻:“在本案中,我们坚持无罪辩护,向二审法院递交两份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递交两份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质证意见、开庭审理申请书,从程序和实体上促成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9月29日,四川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广元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雷大学向澎湃新闻表示,发回重审后,广元中院曾三次开庭审理此案。雷大学认为,本案中没有毒品来源的证据,本案通话记录来源、打款记录及视频、毒品称量程序、毒品保管程序证据不合法,无法证明本案被告人王立斌构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另外,指控王洪亮贩卖毒品罪的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是孤证,并且罗某某证言中相互矛盾,与王洪亮及阿衣某某的供述相矛盾,法庭不应采信。
此外,雷大学还认为,本案证明逻辑有错误,不能因为王洪亮的吸毒行为或者以前的贩毒行为、罗某某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就根据罗某某的供述推理出王洪亮这次就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2017年10月23日,广元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其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洪亮不起诉。当天,广元中院便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广元市检察院撤诉。
编辑:曾珂
关键词:男子被控贩毒一审被判无期 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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