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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订金不许退货 这种玩法行不通
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网信办等8家单位集中约谈了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电商,对“双十一”促销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工商局强调,平台经营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规定,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近几天,关注“双十一”促销活动的人们都或多或少地看到,很多商家打出订金、膨胀金等促销手段。消费者提前支付相应订金后,“双十一”当天,支付的订金可以膨胀两倍乃至三倍使用。该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以支付订金方式预定相关商品。但一些商家又采取格式条款方式,自行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一般而言,人们通常所说的“订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规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视为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预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于定金法则。
现实中,为避免已经支付的订金“打水漂”,一些消费者支付尾款购买了商品,但收到货物后不满意,退货时又被商家以预售商品不退货而拒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除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音像制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余商品均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则。预售商品不过是“以销定产”的标准化商品,消费者退货后商家仍然可出售。商家何以声称预售商品不退不换?
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退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电商不退订金,消费者可待支付尾款收到货物后再退货,如果其拒绝退货,消费者有权通过投诉或诉讼方式挽回损失。商家在额外承担进货开支、发货运费等成本后又不得不接受消费者退货,得不偿失。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订金 商品 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