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立法应当跟上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淮阴区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新京报》12月5日)
争议在于,不少人认为公开罪犯个人信息的上位法依据不足,靠一纸红头文件缺乏法理权威。最大的担心是,一旦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者的信息,会让其心存怨恨并变本加厉。其实,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应该被作为普遍的司法程序固定下来。
一是目的性需要。公开信息是预防和震慑的手段之一,让犯案者陷入“寸步难行”的地步,是道德与法的双重制度构建。性侵未成人的行为如此恶劣,后果如此严重,如何惩戒都不为过。
二是趋势化要求。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让公众知道犯罪分子的信息,也是满足知情权并保护权利的一种手段。韩国的做法更为极端,“电子监督制度”下,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被佩戴“脚环”,接受全程化的监控。英国、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在国内,公开对社会有潜在危害人员的信息并非没有先例,如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公告和通缉信息。
三是经验性借鉴。以失信者黑名单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开曝光,以借此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性侵未成人犯罪性质如此恶劣,不会连“老赖”都不如。
当然,通过立法为其正名,进一步实现程序正义是最理想的结果。既要排除潜伏在未成年人身边的“猥琐大叔”,又要将已有前科者“拒之于外”,让公开制度既合情又合法。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信息 未成年人 罪犯 公开性


中国制造助力孟加拉国首条河底隧道项目
澳大利亚猪肉产业协会官员看好进博会机遇
联合国官员说叙利亚约1170万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
伊朗外长扎里夫宣布辞职
中国南极中山站迎来建站30周年
联合国特使赴也门斡旋荷台达撤军事宜
以色列前能源部长因从事间谍活动被判11年监禁
故宫博物院建院94年来首开夜场举办“灯会”
法蒂玛·马合木提
王召明
王霞
辜胜阻
聂震宁
钱学明
孟青录
郭晋云
许进
李健
覺醒法師
吕凤鼎
贺铿
金曼
黄维义
关牧村
陈华
陈景秋
秦百兰
张自立
郭松海
李兰
房兴耀
池慧
柳斌杰
曹义孙
毛新宇
詹国枢
朱永新
张晓梅
焦加良
张连起
龙墨
王名
何水法
李延生
巩汉林
李胜素
施杰
王亚非
艾克拜尔·米吉提
姚爱兴
贾宝兰
谢卫
汤素兰
黄信阳
张其成
潘鲁生
冯丹藜
艾克拜尔·米吉提
袁熙坤
毛新宇
学诚法师
宗立成
梁凤仪
施 杰
张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