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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婚姻登记失信惩戒”
近日,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在内的3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据备忘录,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受到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等14个方面的失信惩罚。
无论从维护婚姻登记本身的严肃规范性,还是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完善并强化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惩戒,都十分合理和必要。只是,有媒体在进行上述报道时,把近年来一些人为买房而离婚、为获得拆迁补偿与陌生人结婚等“假离婚”“假结婚”现象,也囊括进来,认为这些情况也将面临婚姻登记失信方面的惩戒,这恐怕是一种错误解读,容易误导公众。
备忘录开列的各种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比如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等,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各种“假结婚”“假离婚”行为,不能简单混为一谈,两者有本质区别。婚姻登记造假不单是一种失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甚至可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进行婚姻登记,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且,这种建立在造假基础上的婚姻登记,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而诸如“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这样的行为,尽管在道德、伦理方面存在问题,但只要双方自愿并符合相关法定婚姻登记条件,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没有问题,相应的结婚、离婚登记,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这诚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离婚’一说,离婚就是离婚……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也就是说,这类被俗称为“假离婚”“假结婚”的婚姻登记行为,虽然在道德伦理上存在瑕疵,但并不能被视为一种婚姻登记失信行为。
当然,强调婚姻登记造假与俗称的“假离婚”“假结婚”不能混为一谈,并不意味着,现实中为谋取各种利益而视婚姻关系为儿戏的现象,就合理可取,值得提倡,而是想让大家对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而且,要化解现实中诸多的“假结婚”“假离婚”,失信惩戒也不是良方,相关政策的完善,才是更为重要的环节。比如,针对一些地方住房限购政策等引发的“假离婚”“假结婚”现象,曾有相关官员指出,“如果一个政策出来,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这个政策肯定是有缺陷的”。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婚姻登记 失信 假离婚 离婚 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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