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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式治理”值得推广
深圳某路口,一个巨幅显示屏格外引人注目:它播放的不是广告或影片,而是路口闯红灯行人的照片。这是深圳从2012年开始探索的一套现场执法与科技应用相结合的常态长效治理机制,意在加强行人与非机动车闯红灯的治理,“现在有了抓拍设备,闯红灯就让你‘露脸’,谁都要面子,闯红灯的人自然就少了”。
“凑够一拨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种过马路的方式是典型的交通不文明行为,危害严重。许多人知其不可而仍然为之,大概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有关,也说明对闯红灯缺乏可操作的制度约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对行人作处罚,但只有很少城市出台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同时由于界定难、执行难,被罚款的案例少之又少。这就导致各地交警部门在治理此类痼疾时,更倾向于另寻他法,如苏州试点地面式人行信号灯,起到“刺眼”的提醒作用;南京试点声音警示设备,在路边设置喇叭发出刹车声,等等。但总体来说,各地使用最普遍的方式还是“大屏幕曝光”,不独深圳,重庆、济南、宿迁等地都已试水。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深圳就依靠该模式将某路口闯红灯每小时约150宗下降到了8宗。
大屏幕曝光成效显著,但也受到了一些质疑,代表性观点认为,将公布照片和身份证号码作为一种惩罚,很容易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看得出,大家的隐私意识都在增强,这是件好事,但是话说回来,大凡那些采用“曝光式治理”的地方,一般都默认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如果隐私的让渡能换来安全与效率的提升,这一模式就是成立的,是有价值的。这在较为尊重隐私权的欧洲国家也不例外,例如巴黎就用广告牌模拟刹车声,然后拍下闯红灯路人的“表情包”,放在屏幕上演示,也未见得有隐私权的争议。况且,交警部门在相关执法行为中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发布的照片一般都会对行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行技术处理。
在很多同类领域,“曝光式治理”也是一种具有创新价值的做法。典型者即是最高法曾经牵头制作“全国裁判文书网”,将几乎所有的裁判文书数字化,可公开检索与查阅;还搞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老赖的信息公之于众,并限制老赖高消费、乘坐高铁与出境。去年,江苏甚至将4名强奸性侵罪犯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与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与案由等事项。在这些事件中当然“暴露”了个人隐私,但是为着公共利益着想,“曝光式治理”仍然是一种妥善的方式。它的内在逻辑是,世上所有的尊重、信任与机会都是挣得的,不是应得的,一个人不可能既想搭公共利益的便车,又想要绝对的个人隐私权,这是不成立的,也是不现实的。
日前,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开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治理,其中特别提出坚持现场执法与科技应用相结合。个人认为,“曝光式治理”就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硬思路”,可以达至立竿见影的效果。长期来看,还要将闯红灯行为和个人信用挂钩,在分期付款、贷款利率上作文章等。总之,只有软硬两手抓,才能标本兼治,强力改变行人的交通习惯,建设好守法文明、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曝光式治理 闯红灯 推广 行人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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