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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违法不能通报了之
5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了8000余件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而近期,药品广告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铺天盖地的药品及保健品广告中,有哪些因为虚假宣传而被官方通报?哪些企业被通报最多?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根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20多个省市食药监局的通报信息,整理出了一份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大数据,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免得落入虚假宣传的“大坑”。(5月7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一些违法药品被食药监部门通报的次数之多、频次之高,令人感到惊讶。比如,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花消渴茶被通报了166次,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桂龙药膏,通报量为153次,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出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通报量为137次,等等。此外,还有一家药品企业先后被通报了近500次。因此毫不夸张地说,“被通报”始终伴随着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甚至成为企业商业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被通报意味着这些药品在广告发布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点名道姓地通报企业及其产品,则说明相关部门敢于撕破脸皮与药品企业的违法行为展开斗争;除此之外,多次通报也意味着需要多次收集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给予处罚。可以看出,食药监部门在查处药企违法行为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做了许多工作,这首先应该给予肯定。
然而,反复多次通报也意味着,企业将前面的通报没有当成一回事儿,通报没有起到应该有的作用。企业在被通报之后很快就故伎重演,说明处罚没有跟上通报的步伐,没有产生足够的震慑力。重通报轻处罚,对于珍惜自身荣誉并立足长远发展的药企尚可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对于那些不顾脸面但求实惠的企业,则起不到什么作用。
此外,药品广告等方面的违法信息不共享,也是通报不起作用的一大原因。除了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通报针对全国外,各地的违法药品通报多只针对本地,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形成,这些企业就有了在其他区域继续按原有套路违法的机会,通报声不断但企业依然我行我素,也就在所难免。
因此,对于违法药品广告“只闻通报声”的治理窘境,首先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用真金白银的处罚和递进式处罚,让违法药企真正感到肉痛,不敢对通报充耳不闻。同时,应强化地域之间的信息沟通,让一地的通报在其它地方产生相同的效果,也不妨建立一个违法药品的黑名单,让违法药品在一地被通报后,在多地受限制,通报才能发挥出足够的震慑力。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通报 药品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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