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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拒收罪犯的“潜规则”需要打破
近日,中国之声报道了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一名叫杨文鹏的罪犯被看守所拒收,脱管后再犯新罪致1死1伤,被问责法官称“我是替罪羊”的新闻,引起舆论较大关注。记者深入调查还发现,看守所拒收罪犯,在不少地方一定程度存在。(5月17日澎湃新闻)
现代社会中,凡是违法犯罪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倒逼人们形成规则意识,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但由于各种因素,一些本来应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看守所,却拒绝收押已经被判刑的罪犯,以至于出现罪犯长期逍遥法外,甚至又犯新罪的极端事件。因而,必须健全司法责任制,改良相关规则,打破看守所拒收罪犯的“潜规则”。
看守所拒绝收押有看管风险的罪犯,在各地都一定程度存在。纵观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问责体系的不科学、相关规则的模糊,导致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成了烫手山芋,看守所根本不愿收押。根据1990年施行的《看守所条例》,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但何谓严重疾病,何谓罪大恶极,均规定得比较笼统。
看守所拒绝收押病情较重的罪犯,自然是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现实中,对病情较重的罪犯的监管,必然要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一旦这些嫌疑人或罪犯在收押期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看守所或监狱就会“说不清”,陷入巨大的舆论漩涡和问责风暴。轻则承担高额赔偿金,重则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由此,看守所显然有对模糊规则扩大解释,拒不收押病情较重罪犯的冲动,以此减少监管压力和担责风险。
但是,身患疾病不该成为部分罪犯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如果以患病为由放任这些罪犯继续到处流窜,极有可能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而且,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条件。作为执行机关,看守所本身并无裁判权,理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收押罪犯,而非“挑三拣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
违法犯罪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看守所拒收罪犯导致其逃避处罚的“潜规则”理当打破。对此,势必进一步优化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程序衔接,健全问责体系和司法责任制。如明确看守所“执行机关”的定位,即其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收押义务,不得无故拒绝。还应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何种疾病和身体状况不能收押,让人一目了然,没有争议和扯皮。
此外应摒弃扭曲的问责思维,收押时的体检记录应作为罪犯在看守所内发生意外时划分责任的依据,而非拒不收押的依据。如罪犯体检时就发现有某种疾病,在看守所内又因该疾病残疾或身亡的,则说明该后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引起,不宜苛责收押行为。这样才能让特殊罪犯受到惩戒,以免这些特殊群体成为谁也不敢管的“法外人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罪犯 看守所 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