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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立军 陈春生:金融借贷纠纷多 调解难原因何在
作者:罗立军、陈春生
贷前审查弱化和放贷流程不规范是导致金融借贷案难以调解的两大原因,相关部门需及时补好漏洞,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今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先后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6件,结案152件,其中判决92件,调解23件,调解率仅为15.13%。综观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实争议不大,但对借贷具体过程中一些程序的合法依规性却有不少争议,往往使案件无法调解,只能判决,并不真正有助于纠纷的化解。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贷前审查的弱化。如在审理原告某金融机构与被告邹某、吴某、马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查明借款用途为涉案房产装修,但涉案房产又并非借款人邹某名下的房产,按照常理借款人不会将借款用于他人的房屋装修,显然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与真实的借款用途不符。除了真实贷款用途,对还款能力的审查也存在漏洞,如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未核实结婚证原件,仅凭结婚证复印件就向借款人贷款,然而借款人借款时早已离婚,诉讼时又要求前配偶共同还款,有些则是借款人在贷款时已退休,还款能力较差,银行也未认真予以审查,放贷后无法如期收回贷款,由此引发争议。
放贷流程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案件中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信贷员并未向担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担保义务,仅要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签名,甚至在空白的合同中签名,导致担保人对放贷工作有存疑有意见,在审判过程中无法达成和解。在某些贷款中还存在原来为借款人张三提供担保,实际却变成为张三的亲戚或朋友提供担保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部分案件中金融机构在借款时,个别信贷员或图省事,或未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往往只依据借款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未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名确认就发放贷款,致使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些典型案件暴露了金融机构在借款贷款行为上的一些漏洞和不足。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容易被扩大,变得不可调和,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对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一定负担,也不利于当地金融秩序健康稳定发展。针对这些同类同质,甚至其他“变种”问题,金融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查缺补漏,加强贷款行为监管督导,做实贷前调查,严查主贷人、担保人及配偶,保证申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程序上要规范放贷操作流程,完善配偶签章制度,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加大告知释明力度,落实面谈、面签,做到全面全程留痕。同时,加强政府、银行、司法协调联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罗立军、陈春生)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借款 金融 纠纷 调解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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