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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跳轻轨自杀被判刑”是堂法治课

2018年09月10日 15:13 | 作者:戴先任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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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武汉。男子扬言卧轨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警方介绍,男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责在全国属首例。(9月6日澎湃新闻)

一些人选择公共场所自杀,比如跳天桥、跳楼、卧轨等,很多情况下,自杀者都是抱着必死之心自杀,但也有一些人是出于扬言自杀来引起舆论关注,进而让相关部门及社会重视其诉求,比如有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扬言自杀的,还有讨薪的农民工扬言跳楼自杀等等,甚至还有一些人是恶作剧。

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或真正实施自杀,都可能影响到公共秩序,比如造成交通拥堵,如事件中扬言卧轨自杀的男子,就造成武汉地铁一号线双向停运长达40分钟,致使约30万乘客滞留。但一般情况下,意欲自杀者被救下来后,往往并不需要为自己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埋单”,原因就在于执法者会考虑到意欲自杀的人是“弱者”,他们既然想自杀,情绪肯定不稳定,也有想不开的原因,如果对他们进行惩罚,可能会“雪上加霜”,让他们更加想不开,所以出于人性化执法的目的,出于对扬言自杀者的挽救,这些扰乱公共秩序的人,一般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这有意无意间,就容易纵容了一些公共秩序的破坏者。

但武汉这名扬言卧轨自杀的男子,却被追究刑责,而且还是全国首例以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责的人,原因并非因为他扬言自杀是在存心恶搞。据了解,这名男子是因债务问题想自杀,所以其扬言自杀可能属实,但他看到现场有很多围观群众,还有人拍照,而现场消防队员还给他铺设救生气垫,他给其老婆打电话称,唉呀,我现在成了网红了。可见其有对所有人应该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公然挑战的主观故意,这就符合寻衅滋事罪里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征。所以,追求其刑责,并不冤。况且这名男子也并没有判处实刑,这还是考虑到了他可能有自杀的动机。所以,这起案件仍然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

这起全国首例以跳轨扬言自杀被追究刑责的案件,体现了法律刚性,敲响了法治警钟,尤其是给那些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敲响了警钟。就算对待那些意欲自杀的人,也要情是情,法是法,首先要能想尽一切办法对处于生死边缘的他们进行施救,对于他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则要能酌情进行处理,尤其是对那些“假自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更要依法予以严惩,绝对不能姑息。在一场“生命营救”之后,“法治的考量”也不能缺席,而要能及时登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自杀 扬言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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