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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自媒体转载侵权的不良风气
这次国家版权局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也抓住了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的“牛鼻子”。
9月29日,针对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趣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其中不乏部分公众常用的自媒体平台,无疑是有的放矢:如果说,今年7月启动发“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首提整治自媒体“洗稿”行为,将箭头对准的是那些自媒体,那此次约谈则是主要针对平台。
在UGC(用户生产内容)平台兴起、内容管控难度增加的背景下,要求平台们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可以说是颇具现实针对性。
网络转载决非“无法之地”。在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下,网络转载不适用报刊之间的“法定许可”制度,而必须遵循“先授权后转载”的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指向更加明确,规范了网络转载的法律边界、注意事项、承担义务以及侵权处罚措施等。这些法规制度,理应得到普遍遵循。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网络转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依旧突出。近年来,不少网媒和资讯类平台未经授权,通过抹去版权方信息、虚标文章来源等手段,非法转载传统媒体的原创内容。这类网络转载“侵权”的现象在当下并不罕见。
正因如此,国家版权局对传统媒体维权的支持力度持续增加,“剑网”行动也有意识地将执法重点调适,从之前侧重于影视版权保护向文字版权保护倾斜。
对那些网络内容服务商来说,也该跳出“侵权免责”的侥幸:以往新媒体的发展,的确经历过“搬运新闻”大行其道的草莽时期。但自媒体时代,这种“无序状态”已难以为继——版权保护的强化,注定会压减那些内容分发平台的“野蛮生长”空间。
这次国家版权局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也抓住了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的“牛鼻子”。这些网络服务商,或是直接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主要平台,或是为用户转载他人作品提供了平台。无论是哪种,对于平台上出现的转载侵权情况,都应担其责。
若是自己转载,如果未经授权直接转载,或是虽经授权却不标注姓名来源,无疑会带头滋长网络侵权盗版之风。即便只是为用户转载他人作品提供平台,根据法规,网络服务商也有“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等监管责任,而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本质上,这次约谈,也是对这些责任主体应担之责的重申,也是对其加强版权自律的引导。接下来,也希望网络服务平台规范版权管理,与监管执法部门、权利人等联合发力,及时查处各类网络违法转载行为。
网络转载“侵权”,平台该担起责任,即便是UGC模式。也只有平台履责到位,才能为平台和权利人、版权相关联盟等强化版权合作,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传播规律的转载授权模式提供条件,进而合力营造更健康的版权环境,让各方从良好的版权保护生态中获益。■ 社论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转载 版权 网络 平台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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