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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不享有法定探望权
常言道:“隔代亲”。的确,祖父母对于孙子女总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亲切感和依赖感。在我国当下社会,由于工作繁忙,年幼的孩子往往被交由祖父母看护抚养。但是,当婚姻破裂,孩子被判由妻子一方抚养,此时,孩子的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我们来看一起笔者曾经接手的咨询案例。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杨某与孙某夫妇二人诞下一子小杨。由于夫妻二人工作繁忙,小杨主要由杨某的父母老杨和老刘看护,二人对小杨无比疼爱。三年后,杨某与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被判给孙某抚养。不过,老杨夫妇仍定期探望小杨,孙某未予阻止。又过了两年,孙某以老杨夫妇过度溺爱小杨并使小杨养成不少不良习惯为由拒绝二老继续探视。经协商未果,二老不服,希望起诉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故前来律所咨询。
经了解事件经过,笔者告诉老杨夫妇,他们并不享有法定探望权。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仅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法定探望权,祖父母并无此权利。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适当扩大了探望权的范围,但也仅限于“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显然本案中,老杨夫妇并非小杨的法定监护人。
其次,离婚后允许子女的祖父母进行探望是子女父母的情谊行为,而非法律义务,不可强制。而且,当探望行为导致子女受到不良影响时,子女的父母当然有权中止探望行为。
最后,本案中,老杨夫妇若想望见自己的孙子也并非没有办法,只是不可直接行使探望权。老杨夫妇可要求其子杨某(享有直接探望权)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地点把小杨接回家,与二老共享天伦。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探望 法定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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