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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预防接种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权
针对疫苗接种的公众关切,10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严格疫苗生产使用管理。(10月23日新华网)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出预防接种“有计划”,在疫苗生产使用管理、疫苗接种、接种异常反应损害补偿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让预防接种有法可依,必将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
健康是人的一项基本权益,公民理应依法享有健康权。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相关预防接种制度尚未完善,在监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和法律空白,导致行政管理及执法乏力。特别是疫苗生产造假和问题疫苗等违规违法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完善预防接种制度已迫在眉睫。该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一方面,公民要自觉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在各个环节严格管控疫苗的质量,也让类似长春长生疫苗生产造假的违法行为无任何可乘之机。这样,疫苗质量安全无虞,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便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强调,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这样相对硬性的规定,将保证托幼机构和学校里的儿童接种疫苗能够“全覆盖”,可以有效预防儿童一些重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从而避免引起群体性疾病暴发。
此外,针对预防接种出现问题后的处置,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见,万一接种疫苗出现了问题,造成接种人员死亡或伤残的,将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部分接种人员的后顾之忧,减少个别逃避接种、拒绝接种等抵触情绪。
健康是民众的幸福之本,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国家在法律层面完善和规范预防接种制度,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及时跟上,要从立法、监督、执法等各个层面共同发力,才能有效保障和维护广大公民的健康权益,全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才能得到不断提升。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健康 疫苗 公民 接种 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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