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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喷"涉诈户"羞辱性惩罚换不来长治久安
近来,网上曝出广西宾阳给涉嫌诈骗者家庭门上用油漆喷上“涉诈户”。11月26日,宾阳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回应,事情属实,且震慑效果明显,已有多人投案自首。(红星新闻11月26日)
或许,在当地干部看来,给涉嫌诈骗者所在家庭门上用油漆喷上“涉诈户”,实属迫不得已。两年前,公安部曾公布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重点整治区,宾阳就是其中之一。近年,网络诈骗猖獗,有“百年商埠”美誉的宾阳,因为“(坏)名声在外,没人来这边做生意”,“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得不这么做”。采用这招后,的确也收到了一些成效,喷字后较多在逃人员自首。
问题是,这种“立竿见影”的措施合不合法。一个公民即便是涉嫌诈骗等犯罪,只要是还没有经过法庭审判,就不能被认定为罪犯,这是所有人都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在涉事人员家门口用油漆喷上“涉诈户”,虽然字里行间还有一个“涉”字,却等同于“公开宣告”他们的罪名,这种法外“定罪”并不公平。
从本质上说,家门口被喷油漆“涉诈户”,这是一种羞辱性惩罚。在涉事人员家门上油漆喷字,虽然未曾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但短短3个字,却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羞辱。这样的惩罚,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水浒传》等古典小说中的犯人“刺配”。当然,与“刺配”相似的羞辱性惩罚,还有游街示众、戴枷示众等。尽管这些惩罚在古代比较常见,但在法治社会,这些惩罚已经被摒弃,翻看现行的法律法规,找不到羞辱性惩罚的字眼,而这也是法治文明的要求。
不仅如此,这种羞辱性惩罚,还违反了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有规劝和教育的义务”,这话的确不假,却不能推导出“一人犯错,全家或邻里担责”,否则就成了“株连”或“变相株连”的封建沉渣,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根据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而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仅因为存在血缘关系或乡邻关系就扩大追责范围。
其实,当地采取的治理高招,除了羞辱性惩罚,一些其他措施也涉嫌违法。比如,“十户组成一组,如果其中一户出现涉嫌诈骗者,那么依据村规民约,当事家庭停水停电7至10天,并喷上‘涉诈户’三个字,其他联保户停水停电1至5天,予以惩戒”,“部分涉嫌诈骗者用诈骗所得建起了楼房,镇上曾强拆了4家,约5000平方米”。
公民的财产权利、地上物权和生存权利,受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什么样的“村规民约”,竟然比国家法律还要大,还可以授权对公民住宅停水停电,甚至强拆房屋?不错,部分涉嫌诈骗者建起了楼房,如何证明用的是诈骗所得,而不是家人的合法支出?当事人尚未“自首”,“镇上”便强行拆除他人房屋,“理由”是否合乎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拆除程序的合法性能否经得起检验?
诚然,一个地方歪风邪气横行,违法犯罪有所“抬头”,侵犯他人权利,危及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确应当出手。但是,羞辱性惩罚、法外施罚等“奇招”,并不是什么好主意。油漆喷字等做法,只能在表面上暂时打压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实际却是“以恶制恶”,注定要付出牺牲公平正义的昂贵代价。已经“自首”的未必服气,不愿“自首”的,更恐有破罐子破摔之虞。
打击网络诈骗,从刑事到行政,不乏法律规定,除了宣传教育,关键还看执法决心和执法力度。既然涉嫌人员已经锁定,有关部门就应依法追逃上下功夫,尽快让违法者付出足够成本,而不是用羞辱性惩罚为工具,以家庭利益为要挟,坐等“服法归案”。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惩罚 羞辱性 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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