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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式”执法要不得

2019年04月02日 09:14 | 作者:丁家发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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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一名货车司机称,3月21日,他送货来到梅州市长布镇,由于没按规定停放,同行的两辆货车被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查扣,货车被开到长布镇人民政府停车场锁了起来,并被罚款1000元。不少网友质疑,违停罚款1000元并无法律依据。(3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车辆违停的处罚是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是交警部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城管部门虽没有处罚权,却也开始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罚,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导致不少冲突和纠纷。为此,公安部等六部委2018年曾联合下发关于15城试点城管执法改革的文件,其中提到:在交通管理方面,城管有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但目前,此项执法改革还没有在全国推广,也就是说,除这15城外,城管部门暂时还没有违停行政处罚权。

广东梅州并不在这15城之内,当地城监部门在不具备违停行政处罚权的情况下,对违停车辆进行罚款处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乱罚款行为。退一步讲,即便有处罚权,当地城监部门对两辆违停车辆罚款1000元,也大大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上限,这种于法无据、随心所欲的乱罚款行为,实质是一种“法盲式”执法,引起网友质疑就在所难免。

长布镇政府后来发布情况说明中称,此事件中城监队员工作方式简单、办事态度较粗暴,没有做到依法执法,在没有正当执罚权的政策支持下执行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经镇党委研究后决定,对相关城监队工作人员给予停职处分,责令分管领导作出深刻检讨。应该说,相关责任人受到停职等处分,一点也不冤,这是对其“法盲式”执法的惩戒和警示教育。

行政处罚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执法人员必须知法、懂法,要及时学习和深入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自以为是进行“法盲式”执法;其次,执法人员还要掌握好执法尺度,多一些人性化执法,少一些简单粗暴,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权限和范围内严格执法,以避免出现执法不当或错误。如此,类似这起城监部门乱罚款等“法盲式”执法才能得到有效避免,才能逐步提升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执法 法盲式 罚款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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