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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进电子卷宗深度应用
人民政协网4月11日电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根本途径,科技是突破传统手段瓶颈的强大力量,二者融合必将迸发巨大的创造力。
因此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力度,促进审判流程再造,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和调卷难等难题,在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对全国法院在2017年底以前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早在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也已经明确了电子卷宗的证明效力,电子卷宗的形成和使用已无法律和技术的障碍。然而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在推广使用电子卷宗方面仍然进展缓慢。
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因为卷宗移转拖时而影响案件进程的情况。比如如果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和解,而在一审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当事人要想解除保全措施,就必须等二审法院把纸质卷宗移到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手里才能办理,而移卷程序不透明,移卷时间不算入审限,故无时间限定,卷宗移送即使拖上数月,当事人也只能苦苦等待而别无良策。
除此之外,不论是移送管辖、二审上诉、再审审查,还是申请执行、移送执行以及委托执行,只要任何程序涉及两家以上的法院,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各法院间移送和分配纸质卷宗,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讼累,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而整个纸质卷宗移送过程对外不予公开、缺乏监督机制,以至于为个别人员滥用权力或“寻租”开了方便之门,实践中以“卷宗正在移送过程中”为由拖延审理、怠于执行的情况并非少数。
不仅如此,人民法院的纸质卷宗,独此一份,一旦发生意外,势必将造成严重后果,轻则延缓案件进展、重则有损当事人权利乃至司法的公平正义。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规定,在解除查封、委托执行、移送管辖、移送执行等仅需要了解案件信息、不需要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便能启动的程序中使用电子卷宗先行启动相应司法程序,不必等待纸质卷宗移送到位。
在条件许可的各级法院,择机试点使用电子卷宗审理案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纸质证据的同时提交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附带电子签名的电子证据,以减少人民法院制作电子卷宗的各项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对确实需要移送纸质卷宗才能进一步审理的案件,应当出台规定明确移送过程的时限,同时对当事人公开纸质卷宗的移送过程和进度,并对卷宗移送过程中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设立救济途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刘红宇 卷宗 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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