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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长臂管辖权的实质

2019年07月02日 14:21 | 作者:卜祥瑞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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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长臂管辖权成为一个高频词汇。

长臂管辖权(long-armjurisdiction)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特殊属人管辖权规则(specificjurisdiction),即只要非本州被告与受诉法院之间具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法院就对该被告拥有管辖权。之后,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相继制定了长臂管辖法案或条款(long-armstatuteorlong-armclause),因而特殊属人管辖权也被称为长臂管辖权。

起初,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国内法,仅被适用于美国居民。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对非美国居民实施长臂管辖权,即只要美国法院认为外国被告与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即便该被告不在美国国内,美国法院仍可能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实践中,美国法院常常依据长臂管辖权,将外国企业或个人纳入管辖范围,并按照美国法律判决其承担责任,无论该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因而常常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目前,一些外国银行在美国都设有分支机构,美国法院通常就是以这些分支机构作为“连接点”,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从而对这些银行总行甚至母国境内分行行使管辖权。即便是那些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只要利用美元清算系统开展跨境业务,也可能被美国法院以从美元清算系统获益为由,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

当前,一些外国银行遭遇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通常情况是,这些外国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是美国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他们仅仅因为是被告或被执行人在母国境内的开户机构而被卷入诉讼,并被美国法院判决履行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及协助冻结、扣划财产等义务。若银行不予履行,就有极大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藐视法庭并被处以高额罚金等处罚。这些案件中,外国银行本身往往并无不当行为,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也没有任何关联。但由于美国法院运用长臂管辖权的广泛性,外国银行被无辜卷入美国法院的案件中,从而饱受讼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未经外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同意,仅仅依据其国内法,就判决这些银行向美国案件原告直接提供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境内机构的客户信息,属于典型的对外国银行行使长臂管辖权,明显违反《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一系列法律相关规定,这些银行依法不应该履行美国法院的判决。

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从其他国家获取证据材料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合理取证方式,被广泛运用于跨境调查取证,比如中美两国之间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并且实施渠道畅通、有效。具体而言:关于民事司法协助,中美两国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中美两国之间签订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美国案件原告完全可以依照上述条约的约定,通过司法协助这一合法途径,向中资银行调取中国境内的客户信息,中资银行将予以配合,依法提供协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包括《公约》《协定》在内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都会对条约适用的范围和限制、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具体办理流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和被提出请求的双方都应当善意履行,确保条约行之有效。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银行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压舱石”。无论是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还是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都离不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主动“走出去”的同时,一方面要高度关注国别风险,强化法律风险识别,持续完善依法合规经营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个案应对工作,努力维护中国银行业的美好声誉。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继续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基本职能作用,坚定不移支持中资银行在境外的权益保护工作。

(作者系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编辑:秦云

关键词:美国 法院 长臂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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