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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解读11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2020年03月07日 13:0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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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余湛奕)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等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记者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此次试点既是对有关地方探索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为下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必要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延伸工作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对此,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专门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负责人指出,劳动争议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大都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养老金追索,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索赔,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包括人民法院和工会在内的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

《意见》对于化解劳动争议具有什么现实意义?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和落实,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大的选择、更实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一是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格局。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法律规定的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上述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因此,《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强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重要作用。协商、调解既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贯穿于仲裁、诉讼始终。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正是因为调解基于自愿,才使得调解能够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赢”。因此,《意见》围绕做实做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对各项配套制度机制作出统筹安排,努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仲裁、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调解辅助解决纠纷。

此外,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因此,《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负责人认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核心要义,是要实现纠纷解决端口从诉讼向仲裁、协商的前移。因此,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工会在建设合格调解组织、打造过硬调解员队伍、吸纳专业律师参与、完善经费保障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工作发展空间。人民法院做好工作协同、技术支持、司法保障,确保工会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据了解,下一步,全国总工会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扎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劳动 争议 调解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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