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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正确合理核定律师事务所服务成本的建议
关于依法正确合理核定律师事务所服务成本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玉芙
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逐步推行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缴税金,如何依法正确合理核定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成本,涉及到每家律师事务所的税负承担和律师的收入,更关系到律师行业的整体长远发展。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面临核定服务成本偏低,实际税负过重的困境。
一、 “服务成本偏低”的表现(以天津为例)
第一:关于律师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的成本无法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除了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外,还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律师事务所本身也不属于营利性法人单位。律师在参与法制建设的公益性活动时,除了少量能够取得合法票据的能够直接看到的成本之外,最大的成本是律师在提供智力成果过程中的体力与脑力成本的付出,但这些都无法在实际核算中计入成本。
第二:关于合伙人律师的办案成本列支。
律师的办案成本很高,许多成本都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合伙人律师不仅仅是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者,更是律师业务的主要承揽者和承办者,目前的税收政策不允许合伙人比照聘用律师享受所得额税前扣除30%办案费的待遇,确实存在不合理性。
第三:关于车辆费用的列支。
实践中,律师的车辆产权绝大多数属于个人所有,究竟用于工作还是生活难以划分,但多数情况是用于工作,按理应当允许合理摊销车辆费用。
二、 “核定服务成本”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
第一,导致律师事务所税负过重,不利于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第二,律师实际付出的劳动与获取的报酬不成比例,导致律师行业的总体收入偏低;第三,影响律师行业整体长远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三、 解决“正确合理核定服务成本”的相关建议
第一,允许律师事务所在进行一些公益活动时,给予享受所得额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经费的待遇;第二,允许合伙人律师可以比照聘用律师,按合伙人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分得所得额的30%税前扣除办案费用;第三,对律师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租赁合同的允许列支合理费用。为合理划分车辆在工作与生活上的混用问题,可以把车辆费用核定一定的比例或最高限额,允许其列入成本。
综上,建议在原有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包括(但不限于)上列服务成本的加计扣除,确保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收入总额的25%,以实现律师行业的合理税负。
编辑: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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