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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都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但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我们最常见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给义务人发“律师函”催债。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如要求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诉讼时效 期间 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