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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值班律师制度更加完善了

2020年09月15日 09:33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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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学者表示,该《办法》为值班律师设计了一套实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

根据《办法》,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我国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那么,近日出台的《办法》有哪些亮点?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认为,《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与范围。《办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对法律帮助的主要事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内容、法律咨询的具体内涵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如何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设计了一套实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二是注重强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刚性力,规定下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在实践中,值班律师虽然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为此,《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就从机制上强化了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帮助的质量。三是防止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的形式化问题。《办法》规定值班律师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归档。这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四是全流程优化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办法》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工作的主要程序、流转、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安排等,使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优化,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更为科学、流畅和高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卫跃宁则表示,《办法》中明确了三项重要的权利以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一是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持相关证件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二是阅卷权。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三是提出意见权。虽然相较于辩护人而言,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仍较小,但这是基于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与《办法》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部分也预留了空间,有待在值班律师制度未来的实践探索、理论探讨中进一步完善。

编辑:秦云

关键词: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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