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法治纵横
民法典给担保人开出了一剂“降压药”
——访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
现实生活中,借贷关系中的担保人并不是那么好当的,除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在债务人履行不了义务时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担保责任有哪些?民法典实施前,担保责任的规定存在哪些问题?民法典实施后,担保责任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什么?本期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袁爱平。
担保人可能深陷“担保危机”的漩涡
记者:袁委员,很多朋友对于借款需要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写担保书并不陌生,但对担保的细则、法规却知之甚少,甚至担保的责任和风险也未必知道,您能否先举几个案例,让大家有所了解。
袁爱平:借款需要有人作担保是个很常见的现象。湖南长沙法院系统最近搞了个系列民生案件的执行行动,看到很多担保人都陷入了司法执行的危机之中。如,2017年4月,张宏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浣铁强帮忙,浣铁强介绍张宏向邻居何先生借款20万元并为张宏担保。后张宏赖账,将名下财产转移,且一直处于失联状态。2019年7月,执行法官找到担保人浣铁强后将其拘传至法院,因不想被司法拘留,浣铁强承诺先支付5万元执行款,剩余部分在45天内偿还。执行法官表示,浣铁强若45天后借款未清偿完毕,将对他名下的车辆房产进行查封冻结。
有母亲为儿子担保的案例。2017年9月,万某欣通过韩先生购进了价值23万元的手机,后一直拖欠货款。2018年7月,法院组织调解,万某欣请母亲张爱莲为其担保,承诺一年内偿付货款,张爱莲也承诺儿子到期不偿还,自己将代为支付,但随后母子二人一直处于失联状态。2019年10月,法院对张爱莲名下的房屋强制腾房。
还有个为好友担保的案例。张定华为好友杨志军担保向他人借款15万元,后杨志军拒不归还欠款,2019年7月,法院判决杨志军偿还借款15万元,张定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杨志军失联。2019年12月,执行法官将张定华强制传唤至法院,最后,依法对张定华司法拘留,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须无条件支付全额执行款,否则,法院将依法处置其名下财产。
通过这些真实案例可以发现,生活中替好友、亲属、邻居担保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便会深陷“担保危机”的漩涡,若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将被列入“老赖”名单,面临信用惩戒;或将面临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尤其是房屋被强制腾退的“窘境”。
担保人承担很大风险与制度设置及缺乏法律常识有关
记者:这三个案例都是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做担保,担保人本意是帮助他人,没想到如果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会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和风险。您认为这种情况到底是因为大家缺乏法律知识,还是我们的制度设置上不够完善?
袁爱平:给亲朋邻居资金往来融通做担保,本意是借款人急需用钱的时候,担保人帮助他们渡难关的,是一种以自己的信用和对借款人的信任的急难救困的利他美德行为。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就要负连带责任,这样责任的压力是很大的,担保人或直接还钱,或资产被拍卖,或纳入限高、进入失信人名单等,好心办了一件让自己很难堪的事。难怪民间有句俗语叫“不做中,不做保,一生一世无烦恼”。
对于此种现象,首先要检讨我们的制度。对于担保约定不明的,我们目前的担保法是推定为连带责任,就是说,担保人跟债务人是一模一样的地位,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人的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担保责任有两种,除连带责任担保外,还有一种叫一般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必须在担保书上明确写上。所谓一般责任担保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中,大家做担保人的时候,根本不会认真区分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
其次,这种情况也与我们的法律常识缺失有关。很多人都以为担保责任就是债务人实在没钱还的时候担保人才会承担还款责任,这是误解。当然,这一想法与我们国家的文化是有一定关系的。中国传统法律主要是一些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都是通过人情规则习俗来执行,“作保”这个概念大家都懂,但不会去区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按照习惯去思考问题。
民法典抑制了借款人“以怨报德”扩大担保人责任的现象
记者:既然对担保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此次民法典是否有所改动?
袁爱平:民法典中对担保责任的规定可以说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
我国对于担保方式的立法是有变化的。最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审理的司法解释里,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就是说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在担保法的订立中又把它确定为凡是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就把它推定为连带责任。此次民法典编纂立法时,又改过来了。
民法典686条将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并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责任来承担责任。就是说把它又改回去了,因为这两种保证方式在法律的受保护程度上有很大差距。可以说,民法典给担保人开出了一剂“降压药”,进一步抑制了借款人动不动就玩失踪、扩大担保人责任的“以怨报德”的现象。
记者:民法典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修改?这背后的法理逻辑是什么?
袁爱平:首先借款人,也是主债权人,也是用款的人,主要的利益也是借款人享受了,民间借款的担保人基本都是没有利益的,纯属帮忙,但是由于两种担保方式的责任差异非常大,如果继续用约定不明就推定为连带责任的话,这种责任分配是失衡的。从利益和责任应该一致的角度而言,首先要加强对债务人的追债,对债务人的追责如果确实穷尽了手段,确实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来承担补充担保责任,这样各方面利益才能达到平衡,同时也能够促进交易,让担保融资更加容易达成,否则,保证人就会退缩。所以,这是个责任和责任主体的顺序到底怎么摆的问题,其实债务人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第二,连带责任担保毕竟是一种责任加重的形式,它应该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形式。从法理角度而言,加重责任应该是要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才行,而不能采取推论的方式。
第三,从融资增加市场活力、促进交易的角度来看,也应该调整责任方式,鼓励大家相互帮助,促进交易或者帮助朋友渡过难关。就是说,从过去过分强调对债权人保护这么一个角度,调整为保护担保人的角度,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实际上最核心的是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这就回到了交易的本质,这样,无论是债权人、担保人还是债务人,均能与各自享受的利益相平衡。
第四,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实践中因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角债”较多,因盲目担保导致企业倒闭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企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编辑:秦云
关键词:民法典 担保人 袁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