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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一解丨地役权设立
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权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作为物权,其权利产生或变动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时设立,或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设立。
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建议地役权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申请登记,以免供役地权利人转让不动产给第三人时,因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不动产设有地役权,而导致地役权人不能向该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地役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地役权 设立 登记 一词 解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