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法治时评
建议将婴幼儿抚育列入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幼有所育。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变化、居住方式分离化和女性职业发展意愿强烈等情况倒逼下,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在逐步增大。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在微观层面上有利于儿童发展、母亲健康、家庭关系和谐与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在宏观层面有助于全面落实二孩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均衡发展。因此,国家在大力鼓励发展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在税收设计的层面支持“幼有所育”政策目标落地,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暂行办法》),对子女教育在内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做了明确规定。但《暂行办法》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针对年满3岁以上的子女教育支出,可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对0-3岁子女抚养、托育支出的问题,则未提及。孩子在0-3岁之间,正处于早期教育的黄金期,家长在这一时期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并不少,且这时候对孩子抚育占用家长的精力和投入的经济也不少,因此,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中未将婴幼儿纳入,似显得不太合理。
为此,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将0-3岁婴幼儿抚养、托育列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术语和婚姻法术语相匹配,即将现行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修改为“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把18岁以下子女以及虽然成年但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抚养均列入扣除范围。
二是建议采用定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在扣除标准上参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做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制度应有的调节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会副主委)
编辑:何方
关键词: 子女教育 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