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一问一答

物业应如何处理电梯广告的广告费?

2020年12月27日 20:5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根据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内的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进行报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业主 物业 电梯 何处 处理


人民政协报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