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二十二)
建筑物专有部分
建筑物专有部分是物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区域,是指建筑物内属于业主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业主可以对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民法典第945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部分 建筑物 一词 解丨 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