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一问一答

客运合同的乘客应该按座位号乘坐吗?

2021年01月11日 21:4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应该。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将按照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认定是旅客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作为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客应当积极履行该义务。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若强行占座扰乱了公共秩序,还可能被处以治安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乘坐 合同 座位 客运


人民政协报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