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张原 李宁馨 实习记者 魏天权) “近年来,灵活就业由于渠道广泛,进退方便,日渐在就业市场成为常态,目前,一些城市试点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险保障,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推进不理想等问题。”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滨海新区政协副主席蔡庆锋认为,鉴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目前非传统用工方式的职业伤害保障缺位,应及时调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以实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蔡庆锋建议,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此类劳动关系,探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单独建立职业伤害险,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风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章,将限定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扩展至全部有劳务收入群众的职业伤害保障。考虑到非稳定劳动关系人员流动性强,职业伤害事故以医疗救助为基础等特点,可将支付经办管理业务划转至医疗保障系统,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核保赔付,发生争议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不服裁决的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将支付经办流程纳入法治轨道。
在规范平台管理方面,蔡庆锋建议建立用工单位、灵活用工平台及政府相关部门多位保障体系。支持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联合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与灵活用工模式相契合的灵工人员权益保障产品,以补足社会保险在该模式下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先行做好对灵工人员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