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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与产权保护

2021年03月12日 09:19  |  作者:特邀委员记者 吕红兵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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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对“市场主体”的重视。大致数了一下,报告中出现“市场主体”一词多达近20次,用“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超过60次。我还注意到,全文在两个小标题上直接用上了“市场主体”——即“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 “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时也有所体现,指出“上亿市场主体在应对冲击中展现出坚强韧性”。

置“市场主体”于如此高的地位,充分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委员们认为,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法律实施,依法保护产权,特别是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当前,司法机关正在探索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慎捕”“慎诉”。这得到包括企业、企业家在内的市场各方主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同时,现在的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配合下,正在探索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工作机制。我建议,应该以刑事诉讼法的形式,来确认并规范这一司法制度创新、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并通过此制度依“大法”建立,进一步完善惩治单位犯罪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

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是长远之计。建议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将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法定化、具体化、落实化。  

编辑:秦云

关键词:市场主体 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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