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往往会对无过错一方造成伤害,对无过错方应当予以经济上的弥补。2001年婚姻法第46条已就关于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提出请求赔偿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延续了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过,请求赔偿的一方仅限于无过错一方,如果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也有过错的,则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过错 婚姻 撤销 宣告无效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