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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乐: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

2021年05月13日 15:2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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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程中,可进一步推动深港澳三地经济运行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促进大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对于“支持以规则衔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以及“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深圳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着手,解决大湾区金融监管差异、金融跨境服务不够顺畅等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一、 推动设立人民银行大湾区总部

建议内地与港澳三方监管部门以创新方式协调监管差异,落实规则趋同。在顶层设计上,争取中央支持设立人民银行大湾区总部,将相关部门分别设置在深圳和广州,统筹协调大湾区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内地各金融监管部门与港澳监管机构的日常对接。在此基础上,建立由人民银行大湾区总部牵头的粤港澳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广东省、大湾区内地9市以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跨境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统筹制定大湾区金融发展规划,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 试行大湾区“单一通行证制度”

卢森堡作为欧洲的金融中心之一,是很多国际机构包括中资机构设立地区总部的优先选项。其最大的吸引力是,在卢森堡申请金融业务牌照后,即可在整个欧元区内通行。建议借鉴欧盟经验,在大湾区试行“单一通行证制度”,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单一通行证,允许其在粤港澳三地跨境提供金融服务,无需重复申请准入。“单一通行证制度”既可避免监管套利,又可避免一直以来主要基于产品的“管道式”互联互通所带来的碎片化、融合效果有限等问题。

三、 将香港金融业部分判例法转化为深圳特区法规

建议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将部分与跨境金融业务相关的香港判例法,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或全市范围内转化为本地法规,实现深圳与香港金融规则体系的衔接,便利深港之间跨境金融业务的开展。同时,落实允许合同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或约定可在香港仲裁的有关政策。此外,建议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互认,用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司法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国际化的优势。

四、 针对数据跨境作出更便利的安排

金融机构在大湾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时,均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也普遍希望能够直接使用境外母公司的信息系统,以便向客户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服务。建议尽快推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落地实施,探索建立“深港澳数据融通机制”,为在深的国际金融机构跨境使用数据提供规范和指引。如能取得进展,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深圳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吸引力,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

五、 设立大湾区债券平台,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为人民币国际化带来了新机遇。但由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尚不丰富、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等原因,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与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尚不匹配。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可以推出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人民币产品,满足“一带一路”带来的对人民币产品的需求。建议深圳争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在深圳设立大湾区债券平台,允许境内外的投资者共同参与。具体做法包括:一是打造开放的期货交易所,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商品通”,同时在香港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期货产品,逐步提升我国对大宗商品定价权;二是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或企业在大湾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该国基建等大型项目,其中包括发行绿色债券;三是允许“一带一路”沿线机构与个人在大湾区购买国债等人民币理财产品,提升人民币流动性并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发言者系市政协委员,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区域总经理)

编辑:刘乙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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