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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海报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对删除编剧署名行为“亮红牌”
近来看到大量的电影海报不给编剧署名,令人深感诧异。一了解才知道,原来海报制作者这样做居然有浙江省的法院判决书作为依据:“电影海报、片花等并非署名权的载体,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编剧不享有在电影海报、片花等宣传材料上署名的权利。”法官支持把编剧踢出海报、片花之外,打破新中国电影行业的惯例,如此裁判,伤害的是编剧,不利于电影行业的发展。
一、 编剧是电影故事的首创者,身份权受法律永久保护
我1975年进入长春电影制片厂从事剧本创作工作,那时编剧是电影故事的主权人,编剧不论资历深浅,电影和海报都是编剧署名在先。从新中国第一部电影《桥》的海报署名看到:编剧于敏、导演王滨;到获得第一届百花奖的电影《红色娘子军》海报:编剧梁信、导演谢晋等等,上世纪近万张海报佐证为编剧署名是新中国电影行业惯例和恪守的规矩。
令人惊异的是,如今浙江法院判定“编剧不享有在电影海报、片花等宣传材料上署名的权利”,依据的法理是:“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这是对署名权定义的窄化和曲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纠纷案中,认定梁信对《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享有著作权,对改编《红色娘子军》的芭蕾舞剧依然享有署名权,中央芭蕾舞团在网站介绍作品时,没有为剧本作者梁信署名,这种隐去作者姓名(无论基于故意或非故意)的做法客观上确实存在割裂作者与作品之间联系的危害,故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侵犯了梁信的署名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此案是离开作品在网站上介绍作品而未给编剧梁信署名,构成侵权。那么海报和片花不署名编剧隐去作者身份,同样存在割裂作者与作品之间联系的危害。
署名权是表明与维护作者身份的权利。除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13条、第18条阐述了作者身份和署名权的关系。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有约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电影上署名一次,身份权则永久保护。即使离开作品,离开人世,这个特定作者的身份及名誉,不能被冒名顶替,篡改删除,作者身份权即人格权,著作权法第23条给予无限期保护的力度。
二、 电影海报不是著作权法的“法外之地”,法律看守着编剧的署名权
有人说,宣传影视作品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电影作品,不给编剧署名不构成侵权,还有人认为海报是商业广告,为吸引眼球,谁有名就给谁署,编剧不比明星,没卖点,没流量,不写也没错。但海报也不是法外之物,不能以市场和商业需求为借口,而不受法律的约束。
海报、片花是寄生于电影的衍生品,电影是寄生于文学原创和剧本的演绎作品,海报不属于作品本身并不表明原作者对海报不享有权利,只要海报引用电影作品元素,就有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存在。著作权法首要是保护原创作品,所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演出、出版、录音录像制品,均规定:“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依附电影产生的海报、片花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之为改编、注释的作品,不给编剧署名直接违反了改编、注释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法规,已知电影改编成芭蕾舞剧需要给原创署名,改编成一张海报和片花也必须给原创编剧署名。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张平指出:“片花与影视作品的关系是作品与其缩写本的关系,而海报与影视作品的关系就是作品与封面的关系,虽然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品署名作出明确规定,但二者符合署名立法的本意,应予以规范。”
有人辩称海报和片花属于商业广告,那么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和引用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电影的内容掌握在编剧之手,引用故事简介和演员的角色,无不源于编剧的剧本。电影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消费者有知情权,那些需要知晓由谁编剧的故事选择看电影的公众,有权知道内容使用是合法版权还是盗版内容?是改编的还是原创的?电影不是无本之木,不给编剧署名就是没有真实表明出处和隐匿产品的来源。
《为什么宣传物料不署编剧名侵害其署名权》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最近发表的文章。该文指出:影视剧的广告宣传,虽然不是以广播、放映、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出租、演绎等方式实际利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但显然属于这些利用行为的准备或者预备行为,应当作为实际利用作品行为的一环处理。作为实际利用作品行为的一环,虽然由于广告宣传物料有限空间或者广告效果的限制,无法给所有参与影视剧创作的作者署名,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不给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顺位的编剧、导演署名。此种场景下,省略编剧的署名,编剧作为影视剧创作者的身份将无法得到公众确认,有时还会导致公众误以为本影视剧中导演集编剧和导演身份于一身,严重损害编剧的人格利益。
三、 不折不扣维护法律规定的署名权和名次权
电影海报作为电影文献有历史价值,海报展览组合了电影发展史。当下,电影海报开始不给编剧署名,不表明原创作者身份,有意割裂剧本与作品的关系,等于抽空编剧职业,误导消费者电影是只有演员和导演的作品,给编剧的荣誉和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一贯地将编剧的署名次序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之前,这是由创作规律所决定的。制片人要购买原创小说或剧本版权,由剧本在国家电影局备案立项才能拍摄电影,剧本的版权诞生了电影的版权,编剧是电影作品的上位权利人。电影无法吞掉原创和剧本的著作权,即使编剧和作家是个体,无法抵抗电影制作强大的资本实力,但制作电影使用剧本要依法遵守“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随意篡改和歪曲内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原作者“保持作品完整权”而被禁止放映,彰显了法律赋予文学原创者对影片始终保有控制的权利,不存在影片完成,原作像建筑中的脚手架被拆除扔掉,更不存在电影的著作权高于或者大于原作剧本的著作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电影版权是归制作者所有,导演和演员是没有版权的。但编剧拥有剧本独立的版权。因此,海报及片花给导演、演员邻接权利的作者署名,却不给电影的上位权人编剧署名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原创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标志,而创新能力是由法律保护的力度决定的。美国和日本的编剧可以在互联网和手机上分成电影的收入,日本的各种影视广告都标明“脚本家”的署名。中国电影编剧还没有享受二次报酬权的规定,更少有获得衍生产品的权利,如今连已有的海报上署名权就要被剥夺了!长此以往,只会助长那些轻视原创、贬低原创者的行为。我过去编剧的电影,现在推介广告里,只介绍导演和演员,身为原创编剧,甚为痛心;建党百年放映的党史老电影《董存瑞》《青春之歌》等,在推介影片中也删掉了编剧署名,令他们心寒。这些都会让公众忽视剧本的价值和原作的功能,挫伤了编剧的创新动力,乃至侵蚀电影发展的根本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多次强调提高文艺的原创能力,不要千篇一律抄袭模仿。上个世纪,电影和海报以及宣传中编剧赫然在首,向社会标明故事的创作者,并拥有对作品原创故事版权和文责自负的责任,提高了人们对原创作者地位和名誉的尊重,也扩大了剧作家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以夏衍、田汉、阳翰笙等为代表电影编剧,成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电影文化的主将。新时代,我们更应该尊重影视原创者的署名权,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意识,激发全民的创新意识。只有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生态”,剧作者才能为电影提供源源不绝的好故事、好剧本。
(作者系中国电影文学学会长,中国影协第九届副主席、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编辑:何方
关键词:电影 编剧 海报 署名 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