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第二时间

《只此青绿》疑似被抄袭,律师委员点出维权关键和难点!

2022年05月28日 21:15 | 作者:周佳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 周佳佳)近日,以《千里江山图》为蓝本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因疑似被抄袭再上热搜,《只此青绿》总编导周莉亚认定浙江少儿频道节目《双香径》与《只此青绿》“高达99%”重合,且对方还在显著位置标注“原创”。

640

△网友整理的《只此青绿》和《双香径》对比视频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抄袭?如果抄袭他人作品,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尊重版权、保护原创方面,还应怎么做?律师委员们做出了解读。
如何判定作品是否抄袭?

“只从已有的新闻报道截图来看,《只此青绿》与《双香径》这两个作品的舞蹈动作、服饰造型确实是高度相似,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表示,要判定舞蹈作品是否抄袭,并非只是参考单纯的某一个动作和服饰,构成舞蹈作品的一系列连贯动作、队形变化、舞美、灯光、道具等要素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都是考察是否侵权的要素。

640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

“要判断舞蹈的独创性部分是否实质性相似,通常需要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结合,比对两部舞蹈的动作、编排、背景音乐、灯光、演员表情、演员服装等元素是否高度相似。”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

640 (1)

△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
在沈腾看来,《双香径》涉嫌侵犯了《只此青绿》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面对争议,5月23日晚,浙江少儿频道表示“向主创致歉、并下架了相关视频”。《只此青绿》出品方之一、中国东方演艺集团5月25日也发表声明,呼吁支持原创,并表示已启动全面维权行动。
《双香径》舞蹈的编排者、表演者目前仍然没有任何回应。委员们也表示,“如果版权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香径》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经由法院审理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全面维权行动,在维哪些权?

从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发表的声明中不难看出,此次版权方本着“旧账新账一起算”的态度,坚决向抄袭侵权行为说“不”。

640 (1)

640 (2)

“这些维权行动主要涉及两部法律,即《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刘红宇表示,商标权人之所以有底气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主体提起维权行动,是因为《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承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一个商标虽然没有经过注册,但是权利人已经开始使用并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影响,法律也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刘红宇进一步解释称,就《只此青绿》这个节目而言,作为一个广受欢迎的、独具特色的节目的名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我大致检索了一下‘只此青绿’商标的注册情况,数据库显示所有的‘只此青绿’商标都是在节目公演、全国巡演之后才提交注册的。”在刘红宇看来,“只此青绿”的著作权人有理由认为这些申请、抢注“只此青绿”商标的主体,涉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何维权?沈腾也作出了进一步阐释。他表示,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情形或宣告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维权,同时,对于以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刑事立案等方式进行维权。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既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那为什么《只此青绿》的著作权人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
“因为舞蹈作品普遍面临一个维权难点,那就是很难直接确定谁是著作权人。”刘红宇表示,《著作权法》对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没有明确规定,舞蹈作品的编导、主持创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创作小集体等都有可能是著作权人,一旦没法证明著作权人,便无权提起诉讼。“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著作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便利。”
在维护著作权方面,沈腾也表示,首先,权利人要固定证据,联系侵权人,要求其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未能及时承担上述民事责任或双方就侵权赔偿等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的,权利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通过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寄发《律师函》、提起侵权之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支持原创、正版,需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保护版权,是保护知识的价值,尊重原创,是尊重创造的意义。”在刘红宇看来,支持原创剧目创作,支持正版剧目演出,还需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文化传媒行业的各个主体,尤其是剧院、剧团、电视台等平台主体,要加强对平台内容版权管理,大力鼓励支持内容原创,对于著作权的授权和使用要形成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制度机制建设良好生态。”刘红宇建议。
同时,刘红宇还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支持原创剧目创作,支持正版剧目演出,使好作品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并获得相应的权益,才能够激励作者再次投入创造,形成文化产业的良性循环。”沈腾表示。
抵制剽窃、打击盗版,还应怎么做?
目前,随着抄袭、剽窃事件频发,社会各界在抵制剽窃、打击盗版上也的态度也高度一致。对此,刘红宇还建议加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建立版权参考定价机制。
刘红宇进一步解释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往往取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高低,但近两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整体不高。“由于相关版权缺乏价格参考机制,难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由于侵权者的与版权直接有关的获益难以计算,法院难以认定侵权者获益;很多版权一直自用并没有对外进行商业许可,很难找到参考价格,最终的结果就导致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法院酌定或者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刘红宇表示,加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建立版权参考定价机制,让各个版权能有对应的市场价值参考坐标,将对确定版权权利人的损失、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加大侵权人侵权成本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从而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此,沈腾持同样观点。在他看来,当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侵权主体隐蔽复杂、惩戒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加之网络使得侵权没有地域限制,侵权人与著作权人可能在地理位置上相距甚远,取证困难也导致著作权保护启动阶段初期投入较大,维权成本高昂。
沈腾建议,首先,司法机构应探索案件繁简分流的审判新机制,为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提供方便,适当提高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著作权领域监管,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积极创造和谐清朗的文化创作环境。
“另外,还应针对恶意侵权人和侵权平台设置‘黑名单’惩戒制度;对明显、恶意、严重的侵权抄袭行为,进行行业惩戒,鼓励和引导文化产业生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沈腾建议。

编辑:周佳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