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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确权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07月06日 10:30  |  作者:周延礼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制度化地推动数字经济稳步发展。2022年1月16日出版的第2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总书记在文章中提到,2000年在福建工作期间就提出建设“数字福建”,2003年在浙江工作期间又提出建设“数字浙江”。2016年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2017年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2021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产业数字化转型迈上新台阶,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展望2035年,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和《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为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融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浪潮,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005年的2.6万亿元,上升到2022年的50.2万亿元。2022年,我国的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已达41.5%,稳居全球第二。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占我国GDP比例会超过50%。2022年我国数据产量达8.1ZB,同比增长22.7%,全球占比达10.5%,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22年底,我国数据存储量达724.5EB,同比增长21.1%,全球占比达14.4%。

2022年,中国数字产业化规模与产业数字化规模分别达到9.2万亿元和41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比重分别为18.3%和81.7%。产业数字化赋能实体经济作用进一步显现,这些指标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都处于领先。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推动力。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赋能金融的应用产生了极大推动作用,已形成了数字金融的发展新动能。从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看,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服务,对传统的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会带来金融效率的提升,尤其是征信管理、信贷投放、风险管控、保险定价等方面,数字技术提供了精准服务的技术条件。下一步要做到精准特新服务,更好服务支持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防范金融风险都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撑。从金融科技的风险防控看,数字技术在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方面还有很大潜能。数字技术对整个金融业运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对于存量数据的分散性、完整性、全面性等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因此,金融机构要加大数字技术科技投入。例如区块链技术解决企业和个人征信、央行数字货币、数字金融、数字保险等。长期来看,科技赋能金融服务,金融科技聚焦数字金融,是未来非常重要的主题,要持续研究,做好信息科技超前研究工作,金融科技的风险防控不可或缺。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我们推动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积极进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有价值的。如同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和技术要素,数据价值体现在产品价格上。因此,数据确权、明确权属十分重要。在数据的形成过程中,个人、企业和社会各方面都有参与,从数据采集、储存、加工、分析到管理和应用各个环节,数据生产和价值形成有多方面参与因素而形成了资产。然而,数据确权的复杂性,不同于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和技术要素的权属确定。

从法律角度看,要对数据确权,首先要明确数据权属。因为,数据权属形成是由多方面参与的,那么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需要法律明确。二是数据价值确定,涉及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过程,数据流通的秩序、价值发现、价值货币属性如何体现,市场化配置数据资源等。三是数据有价值,也要有类似物权、知识产权,就会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四是相关法律对数据确权,还需要像动产和不动产等法律依据,因此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从物理形态看,要对数据确权,首先要看到数据是无形的,难以看得见、摸得着。数据储存在云端、电脑、手机和其他硬盘等介质当中,并且可复制、可转让和多次和重复使用等。二是数据的公共性和公众性,采集数据价值相互使用价值高度性,很难从法律角度界定为排他性的物权和知识产权等特征。三是数据属于谁,独占性、排他性如何界定也涉及物理形态的使用问题。

为此提出五条建议。

一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二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   

三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四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

五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作者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本文为其7月5日在2023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全球数据要素高峰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编辑: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