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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机制 全面提升民主监督实效
民主监督既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正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与优势,明确其性质与定位,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但调研中我们发现,民主监督相对于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而言,其在实践中还存在职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凸显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理论上还需进一步进行系统化研究的必要性。现从“新定位”“新目标”“新举措”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新定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
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在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把政协民主监督界定为协商式监督,并从八个方面对监督内容进行了规范。这种由政治监督的定位转向协商式监督的定位,体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定位。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协委员的明确要求。因此,政协委员要全面了解人民政协的历史沿革,深刻把握政协政治协商的性质定位: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通过协商发挥作用。民主监督是非权力性监督,监督的实质不是国家权力的使用,而是民主权利的行使。
新目标——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客观需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都已经有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得这些监督形式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为有效地规范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权利义务提供支撑。然而,政协民主监督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探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新举措——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把民主监督注重“三个环节”(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进行了丰富和拓展,提出要完善“四个机制”(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要“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的专项规定,也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具体化指导。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机制: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民主监督是一种严肃的政治监督,具有鲜明的组织性。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政协要主动向党委报告重点监督议题,确保在党委领导下有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要发挥政协党组对民主监督的领导作用,负责对重点议题的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落实权益保障机制。党委和政府切实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正确对待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另一方面,要求政协委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说真话、道实情、谏诤言、献良策,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建立知情反馈机制。知情和反馈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首尾两端,提高民主监督实效需要建立健全知情反馈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知情明政机制。从监督客体的角度看,要进一步做好党务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从监督主体的角度看,政协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推动党和政府向政协公开相关信息成为常态化的例行工作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办理反馈机制,进一步强化对监督意见督办情况的反馈环节,有助于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要完善与监督客体的沟通环节。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政协的民主监督活动,加强互动,听取意见。另一方面要完善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环节,加强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以与舆论监督的协调为例,可以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协民主监督专题栏目,利用媒体平台开展网络民意调查,设立委员论坛、网上工作室等,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
(作者系镇江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
编辑:王亦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