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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亟需引起全社会关注
【摘要】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黄晓繁、万载县提案委主任袁群星建议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实生活中,由于监护、教育和帮扶体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未成年残疾人受到家庭暴力、校园霸凌、社会伤害等侵害事件屡见不鲜。如2018年以来,宜春市共办理侵害残疾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23件。残疾未成年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既有未成年人普遍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特征,又同时存在身体和心理上的先天不完善,双重弱势让他们在成长中更为艰难。为此建议从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权益机制、完善社会权益保障体系机制建设、分级分类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工作、健全司法保护前置程序机制、推动残疾人家庭监护有效落实等环节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让未成年残疾人早日融入社会、健康成长,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黄晓繁、万载县提案委主任袁群星反映:未成年残疾人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关心和关爱,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加强司法保护。但在生活中,残疾未成年人经常受到歧视和嘲笑,残疾未成年受到家庭暴力、校园霸凌、社会伤害等侵害的报道也屡见不鲜。以宜春市为例,2018年以来,共办理侵害残疾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23件,被害人大多数是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被性侵,其中留守儿童12人,占比52.2%。被告人年龄偏大,50岁以上18人,占比78.3%;熟人作案13人,占比56.2%;学历低,初中及以下19人,占比82.6%。另外案件还呈现取证困难等特点。可见,残疾未成年的权益保护还任重道远,
一、 存在的问题
经调研分析,在残疾未成年保护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有效监护。残疾儿童父母大多数在外务工维持生计,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委托其他亲戚代为监护,而其身体或智力上的欠缺更让他们暴露于危险之中;在监管上,无论是父母、还是祖父母等,大多数认为解决温饱是其主要职责,而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上存在忽略。主观上认为熟人不会实施侵害,但恰恰与案件特征分析相左,导致防范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孩子视同普通孩子,令其独自上下学,也是隐患环节。
2. 缺乏有效教育。目前,很多地方特殊学校建设不完善,学位不足,加上部分家长不愿意面对孩子残疾的现实,致使很多残疾未成年人在普通学校与正常未成年人无差别地接受教育,容易因学习掉队而自卑孤立,甚至遭受校园欺凌。而针对重度身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开展的送教上门教育,其实际效果往往不够理想。
3. 缺乏有效体系。各部门职能差异导致对残疾未成年人帮扶政策未能“一体推进”。比如教育部门针对的是教育适龄残疾未成年人保学助学上的帮扶,残联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政策帮扶仅仅针对0-6岁对象,民政部门关注的是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是否能达到低保、残疾等级等,以此来发放低保救助金、残疾补贴等,而妇联的关注点在于残疾未成年女性的生活情况,但因各部门在保护上碎片化、未能全覆盖,效果不佳,沟通不多,整合不到位。
二、 对策建议
1. 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权益机制。传统的检察法律监督来源于司法活动、运作于诉讼程序,监督对象比较固定,封闭性特征明显,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显著的社会属性带来的缺陷。应将该工作机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机制一体推进,指定牵头单位,整合教体、民政、公安、团委、妇联、残联等8个部门力量,建立各部门线索统一处置、信息共享、数据
2. 完善社会权益保障体系机制建设。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监管制度,由乡镇(街道)定期动态对监护权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监护要求的家庭提出警告,2次以上警告无效者应将线索反映至检察机关进行评估是否变更监护。如果变更监护无合适成年人愿意承担的,应当评估孩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入政府关注领域给予相关权益保障措施;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增强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发挥好在困难救助、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方面的作用。整合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资源,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体推进。
3. 分级分类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工作。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工作,应首先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确定孩子的教育方案。对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按规定到所就读学校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学校需尊重残疾儿童家长的意愿,安排好随班就读;对于在智力方面存在缺陷、不宜送普通学校学习的孩子,应送特教学校学习;对于实在无法上学的孩子,应安排接受过特教培训的老师送教上门。
4. 健全司法保护前置程序机制。
5. 推动残疾人家庭监护有效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破除家长不愿意面对孩子残疾的现实,提高监护人对监护责任的了解,增强他们对孩子的保护意识和监护能力。要加强对残疾孩子的家庭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编辑:马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