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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新军: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组织力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案由: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重要内容和国家治理基石,直接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关乎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大局稳定,需要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和不断创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乡村治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乡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组织力不够,统筹和组织乡村建设、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造成乡村经济社会活动组织化程度难以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面临严重制约,乡村建设实施及运行保障难度较大,乡村发展活力不足,人才引进、使用、留住困难,直接影响并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建议:一是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组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并拓展村民协商议事范围,重点将农村生产组织引导、乡村建设组织协调,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乡村生产要素配置、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补贴和救助资金兑现等内容纳入其中,增强基层自治的组织引领能力。明确和强化村民自治议定事项,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约束力,充分运用法治措施加强对基层自治运行的保障,提升基层自治效能。
二是优化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和乡村治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明晰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与村级组织在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边界、工作流程,切实理顺县乡村管理关系。充分依托基层自治体系,调整优化涉农补贴资金及各种救助资金投入方式和兑现发放渠道,积极为基层自治赋权赋能。本着简单实用原则,针对村民自治事项分类制定统一的议事规则和标准范本,规范基层自治行为,让群众照章参与、干部依规履职。
三是强化各方履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列为市、县委督查和人大监督内容,切实推动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实施乡村事务管理,杜绝出现“权力上收、责任下交”行为。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和村务监督有效衔接,着力强化村级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确保村级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及其程序、方式要求做好村民自治事项协商议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权、监督权,让乡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为群众办事的“放心人”,激励和引导农民群众共同投身乡村全面振兴。
编辑:董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