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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矿产资源法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新矿产资源法专题学习会在京举行
人民政协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王菡娟)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大修,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1月16日上午,在新矿产资源法专题学习会上,与会专家表示,新矿产资源法构建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新秩序,也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为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实现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矿产安全,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联合发起单位和矿业法治实务及研究机构,邀请矿政管理专家、矿法专家、矿业企业负责人、各级律协矿业律师等,举办了《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 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专题学习会》。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德胜在论坛上表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在专家们看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当天的会上,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回顾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历程、分享了新旧矿法的异同、解读了新矿产资源法的最新规定。
“新矿产资源法构建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新秩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论坛上表示。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同时,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标,保护是手段和路径。保护矿产资源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矿产资源、阻碍利用矿产资源。”胡德胜表示。
据介绍,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包括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延长探矿权期限。
新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与会专家肯定了新矿产资源法的众多利好之处,同时也表达了对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期待,并呼吁各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看来,新矿产资源法的施行,对于未来矿业法律服务提出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矿业法律界人士应加强学习。他期望更多的律师加入到矿业法治建设之中。
曹旭升表示,当前,矿业法治建设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矿业律师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矿业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关键。这也正是推动更多法律人士和矿业法治复合型人才加入矿业律师队伍的契机。
曹旭升建议,整合立法、行政、纪检监察、环保督察、检察、审判、专家证人、矿业权人矿业律师等18类矿业法治人才,构建多元律师队伍。在他看来这种多样化的队伍可以更有效地应对矿产能源法治建设中的复杂问题。
为掀起新矿产资源法学习热潮,会议还举办了矿业法治讲师团成立仪式,来自矿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和学会、高校、律师协会、矿业企业的专家、学者和矿业律师们,纷纷表示自愿加入矿业法治讲师团,将以不同方式宣传解读新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律政策。
编辑: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