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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可自诉,制裁“老赖”更主动直接
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都是困扰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被执行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解释》共16条,对拒执罪办理的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的内容并非首创,而是承续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3条。在执行难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焦点的当下,拒执罪可以自诉,再次成为社会各界探讨的热点话题,人们希冀可以通过拒执罪自诉的方式,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对拒执的“老赖”形成强大的刑罚威慑力。
我国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有明确的刑罚规制,但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甚至没有适用过拒执罪。当前,执行领域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显,一些执行人员办理日常执行事务已是分身乏术,根本无暇收集大量证据、移送程序繁杂的拒执罪。一些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执行案件是法院执行局的职责,有时不愿接收拒执的材料或者不愿立案,导致拒执行为的追责程序难以启动。一些拒执的被执行人长期逍遥法外,主观认为拒执的最大后果也就是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司法实践中,许多申请执行人对此意见非常大。长此以往,伤害的不仅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由于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都有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意愿和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扭住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再次明确拒执罪可以自诉,赋予申请执行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这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既可以保障宪法规定的控告权,充分调动其对被执行人监督的积极性,减少对法院的依赖和抱怨,从被动等待转为主动诉讼,掌握以法律制裁“老赖”的主动性。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减轻办案压力,最大限度提高办案效率,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拒执罪的打击、威慑、教育功能。同时,还可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拒执案件形成强大的监督制约,倒逼其依法规范办理拒执罪。
破解执行难问题,手段和方法多多益善。拒执罪可自诉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更强大便捷的法律武器,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让制裁“老赖”更直接主动。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解释》的落地生根及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拒执罪自诉制度的适用率必将越来越高,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将越来越没有生存土壤,执行难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破解。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