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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环境法治论坛暨新环保法实施十周年与环境公益诉讼”在京举办

2024年12月31日 15:46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 徐艳红)12月28日,由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主办,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等承办的“第三届环境法治论坛暨新环保法实施十周年与环境公益诉讼”在北京联合大学召开。论坛汇聚了法律界、学术界和公益组织的专家学者,会议回顾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十年来的成就,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挑战。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它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对象和条件,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2017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体现。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并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实务层面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细化规定。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报告(2023)》,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5.9万件,审结23.2万件。截至2023年底,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多个,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会上,与会人员新环保法实施十年作了回顾与展望,总结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成效,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挑战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指出,十年来,我国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公众环保意识显著增强,环境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当然,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存在不少难题,如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难、举证责任重、赔偿标准不明确等。

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李恩泽律师指出,当下,检察机关仍是公益诉讼的主力,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有限:2015至2019年,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较少,2020-2023年受疫情影响几乎停滞,2023-2024年虽有回升但依然有限。具有公益诉讼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律师数量有限。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认为,相比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环保组织起诉有诸多比较优势:更为自主,不易受到地方保护的干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角色竞合问题,程序启动阻力更小,筹资渠道也更加广泛。

针对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显著趋缓的情况,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指出,需要重点关注社会组织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创新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类型案件,针对文物、气候变化等议题,发挥社会组织相比于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灵活机动的特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大水漫灌到精准管理,共同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现代化体系。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