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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为海上风电项目立规

2025年01月06日 11:06  |  作者:高志民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民政协网1月6日电(记者 高志民)记者从自然资源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严格控制用海规模、坚持生态用海,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监管。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水平。

海上风电是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我国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不同行业用海矛盾日益加剧。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中国沿海11省区市并网、在建、签约、竞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高达107GW。其中,广东、山东、浙江位列前三。此外,辽宁、福建等地均出台相应政策,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开发。业内预测,随着项目审批、航道等问题逐步解决,海上风电项目开工建设有望迎来爆发期,产业链有望受益。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海上风电技术迅速发展,海上风电呈现出从近海、浅海走向远海、深海的趋势,风电升级改造用海需求不断增多,海上风电用海控制指标、审批程序以及生态用海要求亟须进一步完善,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政策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通知》明确要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又突出要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提升项目生态用海水平,旨在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通知》还明确,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区选址;在兼容海上风电的功能区选址时,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主要功能;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航路、锚地、重要渔业水域以及海湾、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鼓励海上风电集中集约布局、集群式开发,避免大面积零散分布,保障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对于深水远岸布局的海上风电,《通知》明确,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

《通知》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域资源利用效率。已经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鼓励在风电场内进行复合利用。

在生态用海方面,《通知》明确,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根据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和所在地区实际进行系统性考虑、整体设计,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要针对性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不宜单一采用增殖放流方式。项目用海批准后,要严格按照项目用海批复要求使用海域,施工期要采用对海底地形、底质影响较小的施工方式,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编辑:马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