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委员说话
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推动养老服务事业行稳致远
党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系统性、前瞻性制度设计,彰显了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心。规范、合理、可持续的资金支持是保证基本养老服务稳定供给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意见》第五部分提出,要“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政策举措,这些举措亟须在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背景下加以一体化贯彻落实。
加强财政支出力度与绩效管理。充分、高效财政投入,是保障养老服务稳健发展的坚实后盾。1月9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至2024年,全国财政用于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方面的支出超过5600亿元,年均增长11%。展望未来的制度建设,第一要确保养老支出在中央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占据特定比重。在编制预算时,应综合考量地区经济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密度、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差异化分配财政资金。第二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意见》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优惠政策,对于从事养老产业的企业可给予更大幅度的税收减免,甚至探索依据服务质量评级、服务规模等给予有差别的税收待遇。第三要构筑全过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涵盖基本服务覆盖率、老年人满意度、智能技术应用成效等指标。同时,定期对财政支持的养老项目进行考核,进行动态调整或整改、问责,促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统筹协调各方主体的关系与利益。养老服务涉及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老年人等多元主体,凝聚各方资源力量形成合力至关重要。政府作为主导者,要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引领,搭建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养老领域,通过购买服务、税费优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并依法加强监管。中央与地方政府需遵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分工配合,并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均衡性和可及性。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调动与发挥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内的社会力量。《意见》提到的“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加大“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等,均为有力措施。此外,还应建立畅通的意见表达与反馈渠道,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当权益。
重视法治建设、标准制定与财会监督。养老服务改革须由法律规范和财经纪律保驾护航,各类参与者及其活动都应运行于法治轨道上。第一,鼓励地方开展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立法创新,为全国层面的法治建设积累经验。加快研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养老机构设立与运营、资金筹集与管理、纠纷处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老年人权利的内容等,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第二,制定养老服务供给的相关标准,以标准化建设助推精细化治理。在受助资格、机构资质、争议解决等领域广泛引入标准化原理与方法,质化与量化管理模式相结合,保证老年人享受到精准、适配、优质的养老服务,并为法治监管提供明确参照。第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决算、会计、审计等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例如,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可通过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但应当注意,在这一过程中需做好项目规划、收益评估等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方案专款专用,及时披露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专门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监督。唯有如此,方能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事业提质增效、行稳致远。
(作者耿颖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财经大学老龄社会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鲁晓明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
编辑:薛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