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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聚餐、旅游、放爆竹,出了意外怎么赔?
醉酒后同饮者的照顾义务如何认定?
小燕与小娟、小美、小帅是同学。去年春节期间,四人聚餐,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小娟、小美驾车送小燕回家,将小燕放在家附近的小路上后就离开了。第二天,小燕午睡后发现左侧肢体乏力,左上肢不能抬举,左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小燕丈夫认为,小娟等几人在聚餐过程中对于小燕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酒后也未能将小燕送回家中交由家属照顾,且也未通知家属。小燕因醉酒昏迷不醒,一直未恢复意识,小娟几人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小娟、小美和小帅称,当天聚会是小燕提议点白酒,而且期间并没有劝酒情况。聚餐结束时,小燕衣着整齐、意识清楚,因小燕家附近路窄,车辆无法进入,且小燕执意要步行回家,所以将小燕送到路口后他们就离开了。小燕到家后,没有任何身体不适,当天晚上几人还通过手机聊天了。第二天,小燕住院后,三人当天就到医院探望,当时小燕意识清醒。三被告还提交了当日餐厅监控录像、聊天记录。三被告认为,他们不存在任何侵犯小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饮酒过程中三被告存在对小燕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餐厅监控录像显示,小燕等人用餐后离开时,小燕与大厅内熟人打招呼告别,之后自行走出餐厅,步伐平稳,未见醉酒情况。在此情况下,三被告并未因小燕未醉酒而对其不管不顾,而是开车将小燕载回居住小区附近,小燕从餐厅到回到家中这段时间,未发生任何人身危险和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三被告在小燕饮酒后尽到了相应的照顾和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参加聚餐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共同饮酒者之间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如果劝酒行为导致他人发生意外,劝酒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出意外,责任认定须分清
去年春节期间,小张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游玩。晚饭后,公司购买了烟花并组织燃放。燃放过程中,小张被一枚倾倒斜射的礼花弹打中受伤。小张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出院后,小张与公司协商赔偿,遭到拒绝。经鉴定,小张构成为7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小张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其同事燃放烟花爆竹,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之责;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张主张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小张主张后期医疗费6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小张可在今后医疗费实际发生时,继续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3.8万余元。
【法官提醒】
若因个人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受伤,燃放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违反当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内燃放,导致受伤或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儿童参与燃放,应有成年人陪同并监护。
出行旅游,旅游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他人介绍,李女士通过一位自称是阳光旅游公司的导游珊珊参加了郊区一日游并交纳团费100元。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珊珊也未向李女士出具收款收据。游玩当天,李女士在下车前往旅游景区途中,因人流大且道路不平不慎摔伤。摔伤后,珊珊未第一时间将李女士送医,而是通知李女士家人前往事发地带她就医。因摔伤严重,医院给李女士做了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手术。出院后李女士找珊珊协商赔偿问题,珊珊以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后来干脆将李女士拉黑。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珊珊与阳光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阳光旅游公司称,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公司没有珊珊这个人。珊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司法鉴定机构对李女士伤情出具的鉴定意见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珊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女士是在珊珊组织的旅游团游玩过程中摔伤,现并无证据证明导游是阳光旅游公司员工,故法院认为李女士与珊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与阳光旅游公司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其要求阳光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珊珊应对李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另外,李女士作为高龄老人,出行风险高于他人,外出旅游应有家人陪伴照顾,故本人对摔伤负有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令珊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珊珊给付李女士医疗费5673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出院之后的护理费9360元、营养费5400元、伤残赔偿金40794元、鉴定费1890元、护送费252元、住院期间的陪护费1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景区管理者等)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旅游者在景区内因设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伤,如道路损坏、警示标志不足等,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应遵守旅游景区的规定和安全提示,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项目,并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