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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协委员建议——
严格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婚姻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对掌握主导权一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举证十分困难,确权难度很大。
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自治区政协委员卢红提出,应该在离婚案件中严格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在她看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对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助力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到积极作用。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若妇女处于弱势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无疑为她们增添了更多保障。”卢红重点强调。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这一规定,让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次成为法定义务。”但卢红表示,目前该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施行细则尚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大量案件的统计信息显示,大部分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务信息处于不对等状态,这种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家庭弱势一方(如全职主妇或低收入者)权益受损的风险。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卢红认为,平等地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要准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要严格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向案件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形及时间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为此,卢红建议,出台地方性指引文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制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规范申报内容、形成统一格式,明确适用财产范围、申报时间范围、申报程序,并广泛应用于各级法院的离婚案件中。
此外,完善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查证与惩罚性措施。将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列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一经查明即视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未如实申报的情形,进而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在处理时应对未如实申报一方一律不予分配该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卢红建议,进一步增强公众家庭财产管理的法律意识,各级法院的婚姻家事法庭通过以案释法,向公众宣传家庭财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保存财产信息的必要性,鼓励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对财产进行共同管理与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张倩 记者 范文杰)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