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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严而有度爱而不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越来越多的企业依赖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核心技术来维持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与此同时,个别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滥用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鼓励创新。如何才能最优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功能,在2月21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双周协商座谈会上,成为与会委员关注的焦点。
“要合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有效创新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严建文直陈观点。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一柄‘双刃剑’,既能保护创新成果,也会限制企业的自由仿制或模仿创新。”严建文表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仍然是中小企业技术发展的主流路径,在“引进成果”基础上形成的“再创新成果”往往面临着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再创新成果’的使用可能遭遇高额基础专利使用费;另一方面,一些大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对中小企业进行‘围堵’,以恶意诉讼等方式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变相垄断市场。”
“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创新者的利益,促进创新发展,但当知识产权保护超过了其社会存在的合理程度时,就会削弱社会的创新能力。”严建文建议,知识产权保护要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在国际上,要据理力争,保证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的能力,跟全球品牌同台竞争;对于国内一些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创新创造能力,也要保护创新者、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氛围和态势。“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针对性,考虑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要久久为功不急于求成,注重弹性和政策性,实现保护与创新发展的良性互动。”
同时,严建文还建议,加大对恶意维权、商业化维权案件的司法惩处力度,提高对技术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
与严建文的建议相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宋伟也建议,加大力度依法遏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行为,维护科技创新的正常秩序。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徐令义建议,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并重,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加快修订滞后法律法规,同时注重为前沿创新留足空间,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本报记者 孙金诚)
编辑:张子怡